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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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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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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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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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要的 7.2 一般的

永久 30年 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永久 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永久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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