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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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协议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并将全部资料退还经办人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审批。 (一)报批资料:

1.卖出行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转贴现申请审批书;

4.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5.填写无误的转贴现凭证、协议书及清单。 (二)报批程序。

1.有权审批人审核并签字;

2.最终审批人审批签字并签署《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发放。同第十三条第四款。

第二十四条 划款。转贴现票据款项应划入根据申请行(行)指定的账户。申请人的指定账户开户行应是当地人民银行、其上级行、转出行及我行其中之一。

第二十五条 后期管理。比照本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节 转贴现卖出业务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与审批。经办人员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申请审批表》(附件7)及《拟转贴现卖出票据借票清单》经业务部门、会计部门及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拟转贴现卖出票据借票清单》从会计部门提取票据,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审批表》及《拟转贴现卖出票据借票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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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留存业务部门,一份经会计部门经办人签字后由业务部门收存。

第二十七条 转贴现卖出业务资金统一划入本行在其营业部开立的账户,并出具《卖出票据业务账务处理联系单》(见附件8),营业部据以办理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料整理。包括:拟转卖票据、已贴现(或转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转贴现(卖出)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章或买入方要求的其他合法印鉴)、申请审批书以及转买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转贴现卖出业务应由双人办理。经办人员负责监督买入方对票据的审核,严防对方调包;复核利息和实付金额,并监督买方及时划付资金;妥善保管未卖出票据,并在卖出业务终了,及时(同城为当日,异地为返回后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退还会计部门。

第三十条 票据转卖应采用省联行拟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协议书》(附件9),如采用买入方的协议,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保障本行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票据转贴现办理完毕,业务部门应将转贴现凭证回单复印,原件交会计部门,将未办理转贴现卖出业务的票据及时交会计部门收存,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后续管理。

(一)档案管理。主要包括:转贴现(卖出)协议及清单、《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申请审批表》及《拟转贴现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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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清单》、转贴现(卖出)凭证(加盖买入行转讫章)复印件。

(二)台账管理。业务部门综合人员应根据转贴现票据卖出情况逐笔登记台账(参照贴现业务台账执行)。会计部门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逐笔登记表外账。办理转贴现业务,需向县级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一式3份;

2.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5联; 3.经申请行(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4.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5.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者其它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收到转贴现申请后,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转贴现的对象是否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资格;

(二)是否是商业银行或县级机构已办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办理转贴现的单笔(单张)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四)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并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十四条 转贴现的审批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转贴现的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转贴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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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最长不得超过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第三十六条 转贴现的会计核算见附件。

第四章 再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再贴现业务是指本行将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以得到融资的业务行为。

第三十八条 资料整理。

(一)贴现的前期准备。包括拟再贴现票据、已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再贴现凭证、再贴现申请书、按照央行有关系统要求录入的电子文件及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将准备好的再贴现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经人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回单及再贴现申请书、票据保管单复印后留存,原件交会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再贴现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将有关资料归档,包括:《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凭证、商业汇票保管单等复印件。

第四十条 台账管理。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账务核对。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 到期还款及取票。业务部门及会计部门认真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按期归还到期资金,及时取回到期票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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