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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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苏卫农卫[2009]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农卫〔2009〕10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2005年我省新农合实现了全省农村居民全覆盖,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经过6年的发展,目前全省参合人口4390万人,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得到减轻,卫生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 根据今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的“确定一批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为了方便转诊参合人员就医,提高补偿受益水平,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 1 / 3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发﹝2009﹞7号)、省卫生厅等五部门

《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苏卫农卫﹝2009﹞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拟申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省内三级医疗机构(或参照三级医疗机构管理,包括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具有同等申请资格。 1、自愿申请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2、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江苏省三级医疗机构资格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3、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5、承诺严格执行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并自愿与省新农合工作办公室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二、需提供的书面资料

1、江苏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2、医疗机构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组织系统及业务技术人员构成;

4、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5、近两年医院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平均门诊费用、平均住院费用等); 6、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2 / 3

三、认定程序

省卫生厅发布公告,符合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在初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审核后发文予以确认。 附件:江苏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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