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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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省国资委等国资监管机构和省委组织部以及省财政厅、审计厅、安全监管局等应当明确内设有关部门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承担报告与受理、调查与认定、移送与处理等职责任务。

第五十一条 国有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国资监管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所属企业处罚的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六)完成国资监管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七)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实施的除外)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五十四条 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并确定负责部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通过资产风险预警及资产定期检查机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及时清查资产损失。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发生违规经营投资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监察、审计、财务、法律等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报告者,发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问题在已尽报告、提醒义务前提下,可视情况免于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发现和受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收到有关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举报,或发现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线索应当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和认定。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有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追究和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和处理。

(四)整改和完善。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责任追究的组织提出申请复查,也可向有关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复查过程、提出申诉不影响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十条 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资监管机构或上级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责任追究;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有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云纪通字〔2007〕2号)同时废止。 ——

附件: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扣减薪酬处理具体标准

附件

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扣减薪酬处

理具体标准

处理对象和方式

较大资产损失

受到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处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50%—

通报、诫勉和 组织调整或组织处

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1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通报50%、诫勉60%、停职检查70%、调整职务90%、责令辞职100%

受到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

行政

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1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记大过50%、降职70%、撤职10

纪律处分

0%

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

党纪 处分

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1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其中,严重警告50%、撤销党内职务70%、留党察看100%

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受到撤职、开除等处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重大资产损失

一、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处分

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