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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据此可知,戊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须合伙协议有约定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可知,亏损不是解散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戊不可以此为由要求解散合伙企业。 选项C、D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向甲或乙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