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碱液有限公司锅炉爆炸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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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碱业你怎可

将(6.29)锅炉爆炸事故责任推给一个普通工人?

2008年6月29日凌晨,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5号锅炉发生爆管事故,造成4死1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该事故是在青岛碱业热电分公司5号锅炉大修后,6月29日凌晨2点20分左右,锅炉在点炉试运行压力上升到4.22MPa时准备调试验证安全阀压力时,锅炉汽包联络管发生爆管,正在现场指挥调试安全阀的锅炉车间设备主任赵良胜、分公司安全员安亮、操作工范震当场死亡;运行主任于乃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一天后死亡 ;维修工马强轻伤。此时北京奥运即将召开,该事件被有关领导压下,各家媒体均未进行报道。

事后,锅检所华金宏被城阳法院判三缓五,青岛碱业则做出《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6.29锅炉爆管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报告》,认定“热电分公司机动科一名普通工人为5号炉检修项目负责人,所以为此次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建议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致使该职工目前已被公诉机关公诉。而令人不解的是作为青岛碱业热电分公司主管领导及负责锅炉大修的领导却没有一人被提及公诉,而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句——负有领导责任——内部处理算完。

领导的处理决定真是欲盖弥彰,让我们产生了诸多质疑。 质疑一:青岛碱业有权自行出具责任认定报告?

事故发生后,青岛碱业领导们出具了《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6.29锅炉爆管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供给有关方面作为事故认定的参考。青岛碱业本身就是事故责任单位,有什么资格出具《责任认定报告》?青岛碱业的领导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啊!? 质疑二:与此事故由直接关联的领导可以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青岛碱业不仅没有停止与此次事故有直接关联的领导的工作,而且还让他们参与事故调查。那我问,涉及到切身利害的这些领导向调查组提供的资料证据可信度又有多少?资料证据完整度又有多少?并且众多被调查人员在作笔录之前,都被主要负责大修的领导安排了个人谈话,“不合格”的笔录又多次重新“修饰”,然后调查组依据这些修饰的笔录出台了《责任认定报告》??这又何谈依据事实、法律? 质疑三:领导为什么没有责任?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有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为什么在事故发生后,青岛碱业热电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却不予追究任何责任?

质疑四:普通工人是项目负责人?

青岛碱业公司提供的《6.29锅炉爆管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机动科该职工是此次事故责任人。但事实上,该职工只是一名普通工人,没有锅炉检验的资格。在此次5号锅炉大修中,该名职工仅仅是负责联系、传话,不可能是该项目的负责人。碱业公司有什么证据说该职工是此次事故责任人?再说哪个单位会任命一个工人去做这么大的一个项目的负责人? 质疑五:普通工人要对整个事故负责?

碱业公司的《6.29锅炉事故调查报告》中甚至提到该职工误导了领导,而使领导做出点炉决定。这就怪了,青岛碱业热电分公司聘请了锅检所的锅炉专家,为什么不听专家所言,却要听信一名非专家的职工的话呢?主管大修的领导难道一点锅炉专业知识都没有,全部听从一个工人的话,他们都是怎样干到专业领导岗位的?如果下次再有什么事他们会不会说一个民工怎么说的,所以他就决定了?再说既然是该职工误导了领导,那么为什么青岛碱业公司内部行政处分文件定第一责任人是碱业公司热电分公司的领导王征民,然而对外刑事责任却要一名普通职工来承担?怎么这种事还要分内外,想愚弄谁啊?愚弄领导?还是愚弄百姓?

质疑六:事故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008年6月28日深夜青岛碱业热电分公司领导仓促下令让5号锅炉点炉,以至造成2008年6月29

日凌晨本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青岛碱业热电分公司领导明知没有锅炉内检报告不能点炉,否则就存在发生锅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能。那领导为什么要违反规定匆忙点炉?在青岛市环保局第二批锅炉脱硫改造项目中规定:青岛碱业热电分公司4、5、6号炉其完成脱硫改造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6月。在青岛碱业热电分公司6月20日的内部例会上曾明确讲明:省环保局奥运检查小组要来检查,5号炉脱硫形势6月30日之前必须开工点炉投运脱硫。否则就不能点炉,在运行的6#炉也必需停下。同时热电分公司王征民经理要求5号炉大修要在6月25日结束。因此,青岛碱业热电分公司为赶工期,对5号炉存在的安全隐患不管不顾,才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现在该职工已移交法院审理,而真正的事故责任者却没有受到一点法律制裁,这是典型的“丢卒保帅”。而公安机关竟然直接告诉这名职工:“不用找律师了,把律师辞了吧。”看来在此次事件中律师是多余的,法律也是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