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20160111(征求意见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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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

流转信息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结果归户表、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地块权属争议原由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材料、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账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审批材

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

(3)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农村土

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形成的数字化档案资料等。 (4)其他成果资料。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招投标结果公告、工作报告、技术

报告、工作简报、宣传培训、检查验收、会议纪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的组织实施和政策、技术文件以及本行政区内的县级行政区、发包方和承包方清单等。

4.2 确定抽样样本

不同检查验收内容的基本单位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不同检查验收内容的基本单位

序号 1 2 3 总体工作完成情况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判断内容 基本单位 县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3.1发包方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发包方 3.2承包方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承包方 3.3承包地块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4 5 由接受检查验收单位提供发包方和承包方清单以及历次检查验收样本抽取情况,检查验收组按表2规定随机确定检查验收抽样样本。

抽样样本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行政区划、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地形地貌、招投标标段或作业区划分等情况,兼顾不同类别,提高样本代表性。

同一县级行政区接受不同级别的检查验收时,应避免选择已被抽取过的发包方、承包方或承包地块。

情况特殊需调整抽样样本量的,由接受检查验收的确权办依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的数量做适当调整,并报上级确权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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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块 县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表2 检查验收抽样样本量

基本单位 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县级自查 — 覆盖辖区内100%的乡(镇)且全县抽检不少于30个发包方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 市级核查 覆盖辖区内100%的县级行政区 每个受检县级行政区内抽验不少于5个发包方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 省级验收 覆盖辖区内100%的县级行政区 每个受检县级行政区内抽检不少于3个发包方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 县级行政区 覆盖辖区内100%的县级行政区 发包方 覆盖辖区内100%的乡(镇),抽检10%的发包方,且全县抽检不少于30个发包方 在受检的发包方范围内抽检10%的承包方,且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 承包方 承包地块 每个受检承包方抽检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至少1个以上承包地块 围内抽检不少于30块承包地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30块承包地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30块承包地

如果全县发包方数量少于30个,发包方全部受检,承包方、承包地块按表2要求抽样检查。

4.3 内外业检查

内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外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进行检查对照、审核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验收组针对内外业检查情况提出质询,被检查验收的单位答疑。 4.4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组召开内外业检查验收情况工作会议,讨论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应包括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时间、对象,检查验收的依据,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资料,检查验收的数量,工作评价、成果评价、整改意见、检查验收结论等。检查验收报告应由检查验收组全体成员签章确认并存档。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后,应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向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宣布检查验收结果。 4.5 检查验收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验收组终止验收: (1)未开展或已开展测绘成果检查验收但未通过; (2)未开展或已开展确权登记档案验收但未通过; (3)未完成数据库成果汇交;

(4)因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问题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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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证率未达到95%(发证率=本次确权已发证数量/本次确权应发证数量*100%); (6)其他检查组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5 检查验收的结果评定 5.1 检查验收评分

检查验收评分执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各类检查内容满分均为100分,各类检查内容在评分中所占权重执行表3的规定。

各类检查内容中,各检查要素的内容和分值由省级确权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要素内容和权重的,由本级确权办向上级确权办申请,批准后执行。

以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为基本单位的检查内容,计分方法按合格比例计算各要素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计算公式 为:要素得分=要素分值×合格样本数÷总样本数。 表3 检查验收内容评分权重 检查验收内容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S1,满分为100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S2,满分为100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S3,满分为100分)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建设成果完成情况(S4,满分为100分) 5.2 检查验收结果评定

结果评定分为检查结果评定和验收结果评定两个层次。 检查验收结果评定执行表4规定。

检查验收得分 90≤S≤100 75≤S<90 60≤S<75 S<75或Si(i=1,2,3,4)<60

表4 检查验收结果评定 检查结果评定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验收结果评定 合格 不合格 评分权重 P1=0.1 P2=0.4 P3=0.3 P4=0.2 检查验收得分S的计分方法为:S=S1×P1+S2×P2+S3×P3+S4×P4 7 / 20

5.3 检查验收后处理

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和国家级抽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被检查验收的单位抓紧整改完善。

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被检查验收的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查验收的申请、通知、检查表、检查报告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6 时间进度安排

各单位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后,应做好自查工作,自查无误单位须及时向上级申请核查、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14年试点地区单位须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2015年试点地区单位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2016年试点地区单位须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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