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20160111(征求意见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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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签约立项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

《农业部、中共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技术规程》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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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省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农发〔2015〕5号)

《省档案局、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鄂档〔2015〕27号) 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检查“确权办”)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在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的基础上,采取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2.1 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2.1.1 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确权办在完成地块调查测绘工作后,完善承包合同之前,组织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只有按规定组织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并合格的,方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

项目业主单位或其上级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组织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的专项检查验收。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应严格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技术规程》要求执行,抽样样本量参照表《检查验收抽样样本量》(见表2)。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实施检查验收方应出具检查验收报告(具体格式要求参见4.4节),检查验收报告应由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确认。

检查验收报告应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自查的材料,在上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时一并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出具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省、市检查验收时须在市级范围内抽查一个县(市、区)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可结合实际对其他地区予以采信。

2.1.1 第三方检查验收机构应至少具备的资格

(1)在湖北省确权办下发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办公室关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测绘作业单位公告”之列;

(2)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资质中须含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和不动产测绘监理;

(3)承担过湖北省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外业测绘或监理、数据库整合项目。 国家认定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可参与第三方检查验收。禁止同一市州内各县(市、区)作业单位担任第三方检查验收机构交叉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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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按《省档案局、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鄂档〔2015〕27号)执行。 2.3 县级自查

县级自查以乡(镇)或作业区为单位开展覆盖本县所辖的全部乡(镇)的自查。县级自查应100%覆盖所有成果,并编制县级自查报告(附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由负责人和自检单位签章。县级自查合格后应及时向市级确权办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自查报告。 2.4 市级核查

市级核查以县(区、市)为单位开展,覆盖辖区内100%的县级行政区。市级核查后应编制核查报告,并由负责人和核查单位签章。市级确权办按照“合格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及时向省确权办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核查报告。 2.5 省级验收

省级验收以市州(含省直辖地方)为单位开展,覆盖辖区内100%的县级行政区,验收后形成验收报告,由负责人和验收单位签章。省确权办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农业部备案,并做好农业部抽查的准备。 3 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查、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3.1 总体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检查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填写《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1)。 3.2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的落实情况,填写《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见表5)。

3.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和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检查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填写《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6)、《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面积精度检查表》(见表7)和《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见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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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的方法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成情况,填写《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9)。

3.5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内业检测的方法检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0)。 4 检查验收的程序

检查验收一般按照准备工作、内外业检查、检查验收报告、总结的步骤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4.1 准备工作

4.1.1 组织准备 接受检查验收方:

(1) 按要求进行自检,编制完成自查报告。

(2) 完成本辖区内总体完成情况判断,填写《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1)。 (3) 向上级确权办提出核查、验收书面申请。

实施检查验收方:

(1) 接收下级确权办的检查验收申请,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 受理检查验收申请的,按如下要求做好组织准备:

1) 成立检查验收组,推荐确认组长,确定外业小组和内业小组专家成员。检

查验收组专家的专业背景应涵盖农经或土地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等领域。

2) 研究确定外业抽样检查的区域、线路、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并准备外业

检查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确定内业资料查看、内业检测的重点、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

3) 告知被检查验收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

4) 召开检查验收工作布置会,就检查验收情况进行交流,安排内外业检查工

作。

5) 不受理检查验收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及相关事项。

4.1.2 资料准备

接受检查验收的确权办统一准备检查验收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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