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2019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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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安装前,应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未取得监理工程师签署批准文件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安装。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按照进场检查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进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明确见证取样送检的项目、内容、范围、数量等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对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实施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实时采集,以保证混凝土质量纳入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委托工程检测机构实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并在项目实施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开展质量检测的依据,并留置现场备查。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确认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确认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制订并执行质量样板引路、常见问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防治重点和治理效果,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及材料质量见证、旁站、巡视等现场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质量的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督促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组织建设的在建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通报和报送检查结果。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发出书面通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对不履行其约定责任和承诺、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合同约定作出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开展随机抽查、抽测,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查、抽测结果。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并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分析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地基基础的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严重不相符的。

(二)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厚度或强度)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三)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结果无法形成明确、清晰结论的。

(四)混凝土试块、钢筋或钢筋接头、钢材或其连接件等主要原材料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五)混凝土结构工程的主体结构实体与主要受力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或结构性能、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实体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六)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其它质量问题。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的顺序进行。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的划分,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隐蔽工程验收,应当由施工承包方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收集整理隐蔽工程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并向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由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需要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项目,还需要通知其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纳入质量监督抽查的隐蔽工程,应当在验收前24小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中间交接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交、接双方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并由交、接双方共同签署中间交接质量验收文件(资料)。 (四)重要使用功能检查验收,应取得使用功能检验(检测试验)合格报告、系统试运行合格报告等必需的资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参加各方共同签认。

(五)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一般可分为预验和竣工质量验收两个步骤实施,也可合并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专业技术特点、内容和质量验收组织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单位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分步骤实施。对受外部条件影响且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无法全部同步完成的工程(缓建、预留出入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分阶段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当工程采用分步骤进行质量验收时,竣工质量验收应当在开通试运营前进行。组织竣工质量验收时,应当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预验时未发现的质量问题; (二)预验要求整改落实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到位;

(三)预验时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是否处理完毕或结构变形趋于稳定(收敛);

(四)预验时存在分阶段验收工程的已完成部分需纳入竣工质量验收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毕,并经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二)有完整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相关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资料),并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三)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相关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

如属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验批的质量验收,施工承包单位须收集并提交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场复验合格证明文件后,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验收,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并签署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毕,其质量验收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齐全。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相关质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三)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组织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质量合格后共同签署工程验收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完整、齐全,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验收签认手续。

(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确认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三)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并根据监理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