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史名词解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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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状态、自然处境和自然权利是一种相互关联的逻辑前提;同样基于这种逻辑前提的不同个人,要在群体中与他人相处,便会通过相互制约达成一定的理性约束;这种理性的约束就是人与人的“契约”,就是“自然的律法”,也就是一切传统、道德、社会制度的基础。在这一逻辑线索中,自然状态的“个人”是一切法理的出发点;作为自然律法的“社会契约”,是理性的对象化的结果;从而“个人”的独立价值可以与“理性”的要求相互说明。这实际上是说:基于自然状态的个人,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和利益的稳定性,必然会合乎理性地与他人达成利益的平衡和相互的妥协,所以每一个个人都参与了社会契约的缔结,所谓国家也就是每一个个人相互结成的理性共同体。“自然法学派”作为一个思想的整体,也许只是一个基本问题上相互呼应,即:人类从自然状态向“公民社会”的发展,必须取道于理性的社会契约。这实际上是说:基于自然状态的个人,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和利益的稳定性,必然会合乎理性地与他人达成利益的平衡和相互的妥协,所以每一个个人都参与了社会契约的缔结,所谓国家也就是每一个个人相互结成的理性共同体。他们的这些思想显然更接近古代式的“和谐”。 六、康德

1.美学:最早由鲍姆加登提出。他在老师沃尔夫将人的认识能力分为理性和感性的高低两级的基础上,断言:逻辑学的扩展可能会产生一门关于感性认识的科学。在此基础上,鲍姆加登将认识轮学说分为两种:关于高级的认识能力、理性认识、一般的思维规律的科学,是逻辑学;而涉及低级认识能力、感性认识和想象之规律的科学,则是“关于感性的科学”(Aesthetics),即后来译作的“美学”。正如他后来在《美学》一书中所说:“美学的目的是感性的完善,感性认识的完善就是美。”接着他提出四条解释性的定义:第一,美学是自由艺术的理论(“自由艺术”是与“技艺”相区别的纯艺术)。第二,美学是低级的认识论(这是针对研究思维规律的哲学——逻辑学而言)。第三,美学是美的思维艺术(“美的思维艺术”指向的是“想象的规律”)。第四,美学是与理性相类似的思维的艺术(这也许是德国唯理主义传统所注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鲍姆加登以“感性学”界说美的规律,他却并不认为美学理论可以来源于艺术发展的实际和美的对象。所以鲍姆加登在整理前人有关思想时,显然是根据美的主观因素和心理依据为取舍标准,并以此为自己的

研究基础。

2.美感:人对客观事物的外在美或内在美的特征的一种情感体验。它是由具有一定审美观点的人对外在客观存在事物的美的特征进行评价时产生的一种肯定、满意、愉悦、爱慕的情感。美感体验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对审美对象感性面貌特点、如线条、颜色、音韵、谐调、鲜艳、匀称等的感知,是产生美感的基础。2、对美的对象的感知和力量。美感是人对审美对象的一种主观态度,是审美对象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的反映。审美就是对美与丑进行鉴赏,只有通过认识、评价、鉴赏活动,才可能产生美感。由于每个人的审美需要、观点、标准、能力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因而对同一对象的美感体验也不相同,不仅对美与丑的评价鉴赏能引起人的美感,而且对善恶的评估也会影响人的审美感受与体验。

3.先验理性形式:康德认为,科学所说明的“世界”其实是一个被人类认识能力所规定了的世界,而并不是“世界本身”,在康德所规定的“世界”上,规定着“世界”的“心灵结构”或者“心灵范畴”被他称为“人的感觉的先天形式”,即“先验理性形式”。康德将这一类“先验理性形式”归纳为12组“范畴”。

4.二律背反:康德对先验理性形式本身作了限定:“先验理性形式”仅仅对经验的世界有效,如果超出经验的范围,企图用“先验理性形式”去认识“世界”本身,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矛盾,即“二律背反”。对于经验性的认识能力来说,“正题”和“反题”的论证同样是正确的,是为“二律背反”。看康德的结论是:从终极的意义上看,“世界本身”如同“形而上学的命题”一样,超越了人的认识能力。人不可能真正洞察“世界本身”,人所谓的“实在”,其实不过是心灵结构的限度。 5.现象界:现象界这个词语是康德最先提出的,它的意思是指人类意识的物质世界,也就是人们所认识的实在界。康德认为,人的知识不是与对象一致,却是对象与人的认识能力相一致。康德强调主观心灵的作用,但也正是因此,“世界”被限定为“人的世界”。

6.物自体: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哲学的基本概念。指他自己臆想的一种存在于人们感觉和认识之外的客观实体。又译为“自在之物”、“物自身”。康德把它作为现象基础,认为人的感性认识是由于外物的影响作用才产生的。人们只能认识外物作用于感官时所产生的现象(表象)。人

们承认了现象的存在,也就必然承认作为现象基础的物自体存在。在这个意义上,物自体是感觉的基础。但是,人不可能超越感官去认识物自体,物自体对人来说,永远不可知。所以,物自体又是人们认识的最后界限。在康德看来,由于外物对感官的作用,人们承认外界物自体的存在;同样理由,由于内部情况,人们也必然承认主体自身(灵魂)的存在,由此类推,人们也必然承认作为一切现象总和之根据的最高存在体(上帝)的存在。因此,康德把物自体又看作是自由意志、灵魂和上帝这些本体性的东西。它们虽然不是认识对象,但却是道德实践的依据。康德把现象和物自体割裂,使认识停留在现象的此岸,把彼岸的本体界留给信仰,突出地表现出调和科学与宗教的性质。物自体概念和康德哲学本身一样,历来受到左右两个方面来的批判。

7.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然立法”中所说的“自然”是指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的主观的感觉表象的总和, 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现象世界”, 而不是指“物自体”;“人为自然立法”中所说的“法”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 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 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 而不是指经验的原则或经验的自然界法则。“人为自然立法”只是指人为现象意义上的自然立法, 而绝不是指人为物自体本身立法。一方面, 康德把经验之所可能的条件也就是现象总和意义上的自然的普遍的法则归因于主体——人所具有的先天认识形式, 当人去认识感性的杂乱无章的现象世界时, 人就会把头脑中先天固有的认识形式主动加在所要认识的表象上。另一方面, 康德正是从人为自然立法的角度出发来理解科学实验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的。他认为, 人在开展科学实验之前, 首先必须要按照理性自身的原理来制订一系列的计划和步骤, 然后再根据这些理性计划去实验, 绝不能盲目地听任自然, 让自然牵着走, 否则就不能发现任何具有必然性的规律。 8.自然诸概念的领域:由知性立法,属理论理性,针对认识能力,诉诸对象世界。 9.自由诸概念的领域:由理性立法,属实践理性,针对欲求能力,诉诸主体行为。

10.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在审美领域,审美对象没有外在目的却符合审美主体的主观认识目的。即一切都涉及审美对象本身性质的东西(外在有用性、内在完满性)都没有意义,从而审美活动与“对象”的内容无关,只涉及对象的形式。

1.崇高的无形式性:康德认为“崇高”在形式上的特性正是“无形式性”。对象的“形式”即主体可以

通过感官对于对象的把握,这是一般审美活动的基本媒介。而“无形式”也就是形式的无限性,它是指对象形式超越了人的感觉能力,不能通过感官加以把握。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康德所谓“知性和理性的各种立法,通过判断力而联结”?

在康德的哲学体系里,知性是人类认识过程中把个别的、零碎的感性直观印象和经验进行综合整理,构成科学知识的能力。知性的这种判断过程是运用其自身产生的先验范畴作用于直观经验而产生普遍性和必然性知识的过程。知性颁布“自然的必然性”原理。

如果说知性是以有限的和有条件的事物为对象,那么理性则以无限的和无条件的事物为对象。康德认为人的知性的认识作用是有限度的,它只能作用于从现象界所获得的直观经验,而无法企及彼岸世界,去认识和把握世界的本体——物自体。当人们企图以理性超越感性世界去认识本体世界时,将不可避免地陷入二律背反的境地。所以对于彼岸的物自体是无法从认识上加以证明的,只能作为一种信念,使他们进入道德领域。理性的一个根本标志就是自由,理性本身是一种不受外在因素约束的能力,但人却同时属于感性的世界和理性的世界,既属于现象界,本身又是一个本体,所以人在这里认识和道德、必然性和自由就分裂成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

康德认为判断力,特别是审美判断力能成为联结知识与道德、必然性和自由之间的桥梁。首先,康德将判断力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将普遍规律和范畴用于个别事物的决定判断力,第二种是反省判断力。决定判断力具有构成性,而反省判断力则具有调节性功能,即调节人类心灵的诸种能力。它不提供概念,也不追求道德的完善,而只与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相连。它是情感判断,即康德所说的审美判断。当对象的形式引起了主体想象力与知性自由运动,并达到互相契合时,主体这时将体验到审美的愉快。由于判断力遵循的是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原理,判断力的这种机能,实质上是把人的理性中的某种东西赋予了自然,即自由的概念要将通过它的法则而设立的目的在感性世界里实现出来,这意味着将目的概念应用于自然。所以,审美判断中由于对象形式的合目的而引起审美主体的一种自由愉悦的心意状态,这本身就达到了沟通理性的目的。而审美判断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