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凡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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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例 总 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通则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的“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正 文

七、正文系根据生物制品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生物制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八、正文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与英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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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组成及用途;(3)基本要求;(4)制造;(5)检定(原液、半成品、成品);(6)保存、运输及有效期;(7)使用说明(预防类制品)。

附 录

九、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生物制品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及方法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生物制品质量、起草与复核生物制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与编排

十、本版药典收载的生物制品的中文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英文名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规程或国际惯用名称。已有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erietary Names,INN)亦可采用。

十一、本版药典由三部分组成:通则、各论及附录。各论收载的生物制品包括: 1、疫苗(含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 2、抗毒素及抗血清; 3、血液制品; 4、生物技术制品; 5、微生态活菌制品; 6、体内诊断制品;

7、体外诊断制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基本要求

十二、设施与生产质量管理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1、炭疽杆菌、肉毒梭菌及破伤风梭菌制品应在各制品的专用设施内生产。

2、人血液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在专用设施内进行生产,不得与其他异种蛋白制品混用。

3、卡介苗生产需要独立建筑物和厂房;卡介苗与结核菌素制品的生产车间应严格分开,卡介苗、结核菌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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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要专用。

4、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十三、直接用于生产和检定生物制品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均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四、原料及辅料

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和三部)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标准。辅料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生产用培养基不得含有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物质。 生产过程使用的过滤介质,应为无石棉的介质。 十五、生产用水及生产用具

生产用的水源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标准。生产用水的制备、贮存、分配和使用及生产用具的处理均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十六、生产过程中抗生素和防腐剂使用的相关要求 1、抗生素的使用

(1)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2)成品中严禁使用抗生素作为防腐剂。

(3)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抗生素,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安全性风险相对较低的抗生素,使用抗生素的种类不得超过1种,且产品的后续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抗生素,去除工艺应经验证。病毒性疫苗生产中应仅限于在细胞制备过程中使用抗生素。

(4)生产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时,成品检定中应检测抗生素残留量,并规定残留量限值。 2、防腐剂的使用

(1)应尽可能避免在注射剂的中间品和成品中添加防腐剂,尤其是含汞类的防腐剂。

(2)单剂量注射用冻干制剂中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单剂量注射液应尽可能避免添加防腐剂;供静脉用的注射液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

(3)对于多剂量制剂,根据使用时可能发生的污染与开盖后推荐的最长使用时间来判断是否使用有效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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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剂。如需使用,应证明防腐剂不会影响制品的安全性与效力。

(4)成品中含防腐剂的制品,其防腐剂应在有效抑菌范围内采用最小加量,且应设定限量控制。 十七、生产及检定用动物

1、用于制备注射用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源于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动物;用于制备口服疫苗和灭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自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动物。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测要求(附录XIII B、XIII C)的相关规定)。

2、培养细胞用牛血清应来源于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其质量应符合本版药典的有关规定。 3、消化细胞用的胰蛋白酶应证明无外源性或内源性病毒污染。

4、用于制备鸡胚或鸡胚细胞的鸡蛋,除另有规定外,应来自无特定病原体的鸡群。 5、生产用马匹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要求。

6、检定用动物,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用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的动物;小鼠至少应来自封闭群动物(Closed colony animals)。应尽量采用准确的化学方法、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取代动物试验进行生物制品质量检定,以减少用动物的使用。

7、生产用菌、毒种需用动物传代时,应使用SPF级动物。 十八、生产工艺

1、生产工艺应经验证,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疫苗生产中应确定菌、毒种和细胞基质(病毒性疫苗)的具体代次,同一品种不同批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代次均应保持一致。

3、生产工艺中涉及病毒、细菌的灭活处理时,应确定灭活工艺的具体步骤及参数,以保证灭活效果。 4、疫苗生产过程中,应规定菌毒种的具体接种量,半成品配制时应规定有效成分或活性单位加入的定值;多次收获的病毒培养液,如出现单瓶细胞污染,则与该瓶有关的任何一次收获液均不得用于生产。

十九、质量控制

制品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可控性。各种需要控制的物质,系指该品种按规定工艺进行生产和贮藏过程中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非目标成分(如残留溶剂、残留宿主细胞蛋白以及目标成分的聚合体、降解产物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相应地修订有关检查项目和标准。

1、生产过程中如采用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进行提取、纯化或灭活处理等,生产的后续工艺应能有效去除,去除工艺应经验证,残留量应符合残留溶剂测定法的相关规定(附录Ⅵ Ⅴ)。

2、除另有规定外,制品有效性的检测应包括有效成分含量和效力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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