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c2a61584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7f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详细记录监理日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学校为工程选派施工现场管理员,协助监理人员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取样关,认真记录进场、取样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质量状况,不合格的建材坚决不准使用。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中央、省、县、学校自筹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所有校安工程资金均由专户直接拨付到施工(服务)单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严禁顶替原有投入,严禁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二十七条 校安工程按进度分批拨款,工程基础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40%;主体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后预留审计价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全部支付。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证金的70%,工程竣工使用2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第九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向县“校安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县“校安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及项目学校对照设计方案,逐项实地进行,验收结论必须明确、严密,并由各方签字认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搜集整理和编制工程决算报审资料,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校方进行资产移交,校方根据审计报告,年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完工项目固定资产移交表,登记固定资产帐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应与“工程”项目进展同步进行,所有档案资料应符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校安办函[2009]48号)文件要求,不得缺项。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列入当年施工计划的项目,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项目竣工时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永久性标牌。

第三十三条 县校安办对校安工程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周巡查、周调度、定期通报、重点监管、目标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校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潜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各学区、园林分局、市直各学校、各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建设过程各环节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湖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政府“校安办”批准的工程规划内的校安工程的管理,其他资金渠道建设的学校项目,无论投资来源、投资额度大小,也参照此办法予以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安工程,既指农村中小学,也包括中专中职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等各类校舍的加固、重建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校安工程建设在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

安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教育、财政、发改、建委、房管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三、立项及审批

第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校安工程相关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项目初设方案报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校安办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加固、重建等初步方案,于当年3月10日前报校安办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当年4月10日前报市校安办,作为当年下达校安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五条 市校安办将根据审核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资金筹措情况,编制并下达全市校安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严禁擅自确定建设项目举债建设,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应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