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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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

设置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 本试行规定所称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及其举办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活动,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

第四条 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

利于优化各类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法人资格条件

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0%;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个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办学启动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机制和学校管理机构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教学、行政、财务、学生等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1.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

学本科)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机构)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70岁以下(初任时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专职教学、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含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等学校相关管理工作经验,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应建立和健全全日制学生管理队伍,按照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

(五)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具有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

1.每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教师2人。

2.每个专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学科骨干教师,学科骨干教师应具有本科(相关专业)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并有3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历,能正常参加专业建设工作。

3.高级职称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0%;学生与专、兼职教师的比例不高于20:1。

(六)有稳定、集中的教学设施和场所

1.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校园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学生体育活动用地,校区应相对独立;校舍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行政用房、宿舍及其它用房等,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

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2.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校舍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自行筹资建设校舍尚有困难的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可以租赁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租赁校舍和场地办学者,校舍和场地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租期不得少于5年,租赁合同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三章 设立审批

第六条 申请新设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由申办者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每年9-10月份集中受理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受理。

现阶段,我省将从严控制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设置数量。申办者拟报请审批设立学校的意向,应事先与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进行沟通。

第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和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2.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交组织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联合举办的,须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