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房服[2009]8号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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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9]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市、县白蚁防治机构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收取白蚁防治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二)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开展白蚁预防,白蚁预防收费按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三)白蚁治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三、白蚁防治机构与建设单位应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包治期限、定期回访等内容,包治期内如发生蚁害,由白蚁防治机构免费灭治。

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白蚁防治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按规定及时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省现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促进白蚁防治施工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