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007]17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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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更改。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工程验收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验收后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监理联合体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时,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需要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必须报经铁道部批准。

第六章 监理工作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需要,建设单位可要求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或相关协议派遣监理人员到建设单位协助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总体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明确总体监理单位与其他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将其纳入总体监理合同和其他监理合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监理管理工作,指定业务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监

理工作,落实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管理,可采用派遣常驻代表指导和协调的工作方式,也可采用直接管理的工作方式。

建设单位向总体监理监理单位(没有总体监理单位时)现场监理机构派遣常驻代表的,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常驻代表的指导和协调。

建设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采用直接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的形式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责成监理单位更换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护监理人员依法开展监理工作。对监理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监理机构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干涉监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

监理合同,并将违规情况和违规人员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管理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建设单位不履行监理管理责任的,要责令其改正;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监理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在铁道部主管部门指导下,与相关部门配合制订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办法,编写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铁路监理业务素质。

第五十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对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监督,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铁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建立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 监理费用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费用通过招标确定,支付方式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五十二条 采用中外合作监理的,除新技术监理咨询工作费用外,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十三条 总体监理费用为建设项目各监理单位监理费用总和的5%,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支付。

第五十四条 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单位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费,增加(减少)监理费在招标降造费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监理工作量增加的,建设单位不另行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工作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扣减相应的监理费用,扣减的监理费纳入招标降造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铁道部制定的监理信誉评价办法,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和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监理单位进行奖惩。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责令改正,暂停铁路工程监理投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者取消铁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