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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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食品卫生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尽快使我国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我部在总结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现状,组织制定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把问题较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群众反映较大的食品生产经营品种作为监督的重点。量化分级管理已在部分省(直辖市)进行了试点,从现有的经验看,这种模式对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和提高诚信水平具有一定的意义。现将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改革创新精神,根据《指南》要求,逐步调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督效率。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自律和消费者的参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和诚信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有益尝试,各地应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和卫生许可后经常性监督工作。要依据《指南》要求,加强对关键控制环节的管理,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坚决不能发证。已经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318号)进行清理整顿。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各类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本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合实际的量化标准和要求。同时,要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应用《指南》,提高食品卫生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三、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水平。要重视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监督员对法律、法规、《指南》的理解,使监督员准确掌握现场监督标准和要求,了解国际食品卫生动态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水平。

四、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宣传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广为宣传,使各级政府、企业、消费者都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自觉承担各自在保证食品卫生中的责任,为提高食品卫生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一部分行业或地区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向社会公示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级

别,使消费者作出知情的选择,同时,促进企业提高自律能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联系人:高小蔷张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406 68792407 传真:(010)68792408

附件:1 2-1 2-2 2-3 3-1 3-2 3-3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食品经营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食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食品卫生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食品卫生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三方面合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至关重要。因此,在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上,应尽可能调动和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意识和守法的积极性,自觉争取达到食品卫生良好水平。《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是在总结国内外食品卫生监督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总体目标

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科学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鼓励企业自律,加强对高风险、食品卫生信誉度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提高食品卫生的整体水平。 二、原则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全程监督的原则。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两者相互制约,密不可分。不能只重视卫生许可审查,忽略经常性卫生监督,反之亦然。两者缺一,都不能确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分级。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无论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均应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设10分、5分、2分三个档次,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不得分),据此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所采取的类别和频率。 (三)动态监督的原则。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除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需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对于轻微的违规,如果生产经营者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等级;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单位也可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各地卫生部门应以各种方法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以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食品卫生工作。

(五)卫生安全的原则。无论是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均

以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考虑与食品卫生安全有关的事项。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等则不在考虑之列。 三、工作步骤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对取得卫生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并确定次年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依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和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规范(良好企业生产规范)的要求,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是对食品卫生管理、布局、卫生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见附件2-1、2-2、2-3)进行现场审查,凡不符合发放卫生许可证条件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分别做出良好、一般的审查结论,并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进行常规的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除对卫生许可审查项目仍需进行量化评分外,还要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实际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件3-1、3-2、3-3)进行现场审查,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审查结论。属合理缺少的项目应进行标化,计算标准分。 1、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标准。

(1)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表中所有关键项目均符合基本要求; (2)得分不低于总分的60% 。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省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或要求,但不得低于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表的要求,严把卫生许可关。 2、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规范及程序

仍按卫生部公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进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按《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进行行政处罚,尚构不成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附表中相应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做出审查结论。

3、审查结论的判定依据。根据卫生许可审查量化得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得分,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2)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