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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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值班人员应提前到岗,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随时出车。 第五条出车人员必须履行工作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患者的救护。当现场救护需要增援时,应及时报告120指挥中心,直到增援的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出诊医师将患者送达医院后,必须向接诊医院医师交代病情及诊疗情况。 第四节院前急救行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院前急救工作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120形象,120急救网络所有院前急救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学习,不断规范急救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

第二条院前急救人员应语言文明、态度端正、积极抢救患者,严禁对患者态度“生、冷、硬”及工作中玩忽职守。做到“让患者满意在救护车上”。

第三条严禁院前急救人员私自与各医院及科室联系,谈取转送患者收受好处费的问题。出车人员将患者送到医院后,一律不许收取好处费。

第四条严禁院前急救人员向太平问索要好处费或收取太平间给予的钱及物,不允许向患者家属暗示、索要好处费。

第五条院前急救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第五节北京l 20急救网络医保管理办法

北京l20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由北京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共同组成。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首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得到长足发展,l20急救网络建设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为适应l20急救网络的发展需要,加强急救网络的医保管理,完善机制,理顺环节,确保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市医保的大力支持下,北京急救中心医保办将原有的《北京急救中心120急救网络所属急救站医保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北京120急救网络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一、综合管理:

第一条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小组,配合上级医保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医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设立医保服务投诉登记,并详细记载投诉内容、调查结果、处理意见,何时回复当事人。

二、处方:

第四条处方的开具、使用、保存应依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市医保下发的《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表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74号)执行。

第五条医保处方应做到双处方、双划价及逐项划价,划价统一书写在处方药品名称前空白处。划价书写方法为:药品单价×数量。 (详见附件l) 三、药品:

第六条药品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要求使用。

第七条使用《药品目录》内标有[适]字的药品时,应严格按《药品目录》中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

第八条所有药品应参照药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第九条不得用医保处方开具《药品目录》外药品。

第十条使用《药品目录》外、超[适应症]、超药品说明书规定[用法]或[用量]的药品时,应事先告知患者或家属该药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署自费协议书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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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历:

第十一条统一使用《京急救中心院外病案记录(一)、 (二)》 第十二条病历书写按((-IL京急救中心院外病历书写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收取抢救费的病人,病历中要有相应的抢救记录(包括:主诉、现病史、即往史、体格检查、专科检查、心电图结果、化验结果、临床初步印象、救治措施、救治记录、抢救结果、患者或家属意见、责任人签名、医生签名等)。 第十四条抢救记录内容要符合所收抢救费标准。

第十五条病历记录中所用检查、药品、抢救措施等项目名称、数量要与收费项目名称、数量相符。

第十六条为患者所做的化验检查,病历中要有相应的化验结果记录,未做出结果的化验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五、急救收费收据:

第十七条必须使用市财政局下发的《北京市医疗急救收费收据》,分中心、院办站及郊区站使用所属医院收费章,独立站使用本站收费章,直属站使用北京急救中心收费章。 第十八条各急救站所用收费章应与该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中的名称一致。 六、收费:

第十九条收据中各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并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收费。

第二十条病历中未记载的医疗服务(包括检查、化验结果、救治措施、救治记录、药品等)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收据中各项目收费归类必须准确,且项目名称必须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中的项目名称一致,不得张冠李戴或自创收费项目名称。

第二十二条在抢救外伤病人时,所用三角巾、夹板、颈托、绷带、纱布等用于包扎、止血、固定的医用耗材,要在救治记录中写明所用耗材名称、使用部位、使用数量,否则不能收取这些医用耗材的材料费。 七、自费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为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全部费用时,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签署《北京急救中一bl20网络所属急救站白费协议书》(详见附件2)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签署好的自费协议书应贴在《院外病案记录(二)》中的各种证明、报告、单据粘贴栏内。

第二十五条在现场没有白费协议书的情况下,可在《院外病案记录(二)》中的各种证明、报告、单据粘贴栏内或空白纸上写明需自费的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使用原因,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后,贴在《院外病案记录(二)》中的各种证明、报告、单据粘贴栏内。 八、《收费明细》及《院外出诊证明》: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使用救护车后,各急救站应根据参保人员的需要,为其提供《收费明细》(附件3)及《院外出诊证明》(附件4)以做报销凭证。

第二十七条各站应按急救病历如实填写患者姓名、年龄、用车原因、用车日期及出具证明日期。

第二十八条各站应在填写好的《院外出诊证明》中急救站名称上加盖本急救站(分中心) 或所在医院专用章。 第六节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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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120急救网络每年召开一次急救会议,总结年度工作、表彰先进、探讨发展,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条120急救网络定期召开城区、郊区全网络急救工作例会,传达精神、布置任务、总结阶段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各区(县)急救分中心组织本辖区急救站(点)每年召开一次区域l20急救网络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制定本辖区120急救网络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各区(县)急救分中心定期组织本辖区急救站(点)召开区域l20急救网络工作例会,传达精神、布置任务、总结阶段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各急救站(点)定期召开会议,传达精神、安排工作、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应每天召开交班会,进行交接班,随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布置当日工作任务。

第七条对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或紧急传达的精神,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应随时召开紧急会议,传达精神、布置任务。

第八条上述会议由相应人员主持,相关人员必须准时参加,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提前请假,并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七节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的全过程要保持与l20指挥中心和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的联系,做必要的报告。一般情况下,郊区县急救人员只向所属急救分中心报告。

第二条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工作状态变化时(即接到指令时、达到现场时、准备送院时、完成任务时)都应该通过车载信息终端的“状态”键,实时发送状态信息,并通过电话或电台向调度人员作口头报告。

第三条报告内容包括急救工作状态、执行任务的情况和患者情况。

第四条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3名以上的成批伤员或重点人士(垂危病人、高干、名人、外宾、少数民族、因执法受伤人员、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时应该及时报告。传染病按照传染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急救人员在抢救转运患者过程中需要增援时,应该及时报告。

第六条急救人员在工作中遇到并需要单位出面解决的问题时应该立即报告。 第七条急救人员在出车过程中听到调度人员呼叫时要立即应答。

第八条120指挥中心、急救分中心调度人员应及时、主动收集各种医疗救治信息,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

第九条急救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的医疗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的仪器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应及时报告领导。

第十条驾驶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时,应及时报告领导。 第八节院前急救患者转送制度

第一条120急救网络院前急救人员出车应按照“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转送患者。 第二条病情允许,患者或家属在病案上签字后,可就“患者或家属”意愿送往指定医院;病情较重,己向家属交代,但家属仍要求送到其指定的医院时,患者或患者家属要在病案上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三条转送途中,医护人员必须陪在患者身边,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及时给与相应处理。 第九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 北京120急救网络执行任务出诊应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金额收取费用,不得乱收、漏收或多收。

第二条出车人员应在完成任务后收取费用,收费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发票应按照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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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填写,字迹清楚,项目正确,大小写与金额相符,各类收费按要求分别开列。对于医保患者,要求按规格出具收费明细及院前出诊证明。

第三条出诊收取的费用应按各单位规定的时间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收费标准在急救分中一15、急救站和救护车上公示。 第十节工作量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120急救网络数据统计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北京卫生统计制度》的通知及北京市统计局“尽快制定北京市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制定工作量统计表,建立l20急救网络院前急救工作量统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要求120急救网络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所制定的月报表将当月1日8:00一上月1日8:00的工作,于当月10日前报到北京急救中心急救网络管理科。

第三条统计表包括:表一、l20急救网络月工作量统计表(详见附件5)、表二、l20急救网络疾病分类统计表(详见附件6)、表三、l20急救网络院前救治工作量统计表(详见附件7)。 第四条急救网络管理科将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的各种报表,检查统计后交相应部门。 第五条工作量的统计将作为急救分中心、急救站量化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一节医疗文书及办公文档管制度

第一条医疗文书是医疗、教学、科研的宝贵资料,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办公文档是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充分发挥医疗文书及办公文档的功能与作用,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要根据本制度建立适合各自特点的医疗文书办及公文档管理制度。

第二条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的医疗文书及办公文档应由专人管理,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按时归档(详见见附件8)。

第三条管理人员要维护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妥善保管。 第四条设置专用档案柜,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材料不得私自复印、复制。因工作需要复制时,应经领导批准方可复制。复印件按正式文件密级管理。

第六条开会带回的或直接寄给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的文件、材料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完善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见附件9)。 第十二节医疗纠纷、差错事故防范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120急救网络各单位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

诊疗常规与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条急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岗位责任心,虽化医疗过程中的法律意识,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在院前急救工作中,对可能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事件,应妥善处理,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和消除造成的不良后果。当事人应立即向急救分中心主任或急救站(点)站长汇报,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凡隐匿不报或逾期不报的,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设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后,由本人或发现者登记发生经过、原因、后果,已备核实。

第五条发生医疗纠纷或差错事故,应按性质、情节轻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高认识,吸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做好讨论记录,有分析、结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对重大事故要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对有关差错事故的各种记录,检查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医务人员不得随意向家属或单位做解释。 第七条加强和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妥善保管医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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