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西航中片区城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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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搬家费)参考《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执行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0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二次搬迁补助费。

有缺项漏项,没有依据的,采取市场询价或市场评估价,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确定后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助。特殊设备、机械拆装费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协商解决。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住宅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按照三类地段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每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款计算不足600元/月的,按600计发;

3.已享受经营性损失补助的非住宅,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4.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为多层(步梯楼)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为小高层(电梯楼)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产权调换房为高层(电梯楼)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因产权调换导致被征收人超期过渡的,从超期之日起,每超一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10%,递增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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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选择安置房对应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房后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后按每3个月支付一次,直至过渡期限结束。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房产税纳税收据,税务部门提供),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按过渡期限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提供产权调换房后增加三个月过渡时间(用于被征收人装修、搬家等)止。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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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房屋移交前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产权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如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产权人)指派的委托人,持公正委托书或经亲笔签署的委托函、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有关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4.在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

5.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如发生已补偿设备设施缺损的,将从相关补偿款项中扣除。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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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安排拆除。

(二)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准时、足额地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关款项。 2.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

3.安置房按照商品房的标准修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

十三、保障监督

(一)开发区监察局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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