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习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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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 最佳答案

(1)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立。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向赵、钱、孙追偿。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 (感觉这里有问题,周呢?) (3)周主张不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不合法。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

(6)自愿退伙。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