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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文 成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文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钟某1,女,1995年1月18日出生,畲族,学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钟某2,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畲族,学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法定代理人兰某1(系上述两原告之母),女,务工,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兰某1,女,1969年7月2日出生,畲族,务工,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钟某3,男,1927年2月25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兰某2,女,1929年12月9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特别授权代理),男,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县某某电瓶三轮车厂,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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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谢某某,该厂负责人。

被告苏某某(系谢某某之妻),电瓶车经销户,住浙江省某某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某某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1、钟某2、兰某1、钟某3、兰某2与被告某某县某某电瓶三轮车厂(以下简称某某车厂)、苏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五原告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3日、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某某车厂的诉讼代表人谢某某、被告苏某某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方在第一次开庭时均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原告钟某2、钟某1系钟某4子女,原告兰某1系钟某4妻子,原告钟某3、兰某2系钟某4父母。2005年2月28日,钟某4到苍南灵溪向被告苏某某购买电瓶三轮车一辆,该车系被告某某车厂生产加工的。2005年4月5日凌晨,钟某4驾驶该电瓶三轮车,从文成县百丈漈镇长垄村驶往县城。凌晨3时许,途经文成县百丈漈镇下石庄村下坡急弯地段,车辆冲出右侧路面坠入落差6.65米的坎下,造成钟某4当场死亡和车辆内乘客雷某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文成县交巡警大队委托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对该电瓶车进行技术鉴定,认定该电瓶车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行车隐患,从而导致该交通事故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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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而且又存在质量缺陷,并造成钟某4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五原告关于钟某4的死亡赔偿金121920元、丧葬费11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86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合计237332元。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关于诉讼主体方面的证据:五原告及钟某4的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钟某4家庭成员情况证明1份,被告某某车厂负责人谢作评的户籍证明、某某车厂企业基本情况表、苏某某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表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及注册情况。

第二组关于钟某4购车及更换电机的证据:某某牌电瓶三轮车售货单2份,某某车厂出具的产品合格证1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3份,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对证人叶某某所作的谈话笔录1份,证人兰某3、兰某4出具的书面证言各1份,用上述证据证明钟某4向被告苏某某购买电瓶三轮车一辆及因电机损坏多次到被告苏某某电动车门市部更换电机的事实。

第三组关于电瓶车存在质量缺陷并造成钟某4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证据:文成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文公交巡肇字(2005)第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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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各1份,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温汽学[2005]技鉴646号关于无牌三轮电瓶车的技术检验报告及附件各1份,钟某4火化证明书1份,用以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原因及造成钟某4死亡的事实。

二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诉关于钟某4向二被告购买电瓶三轮车及钟某4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的三轮车存在质量缺陷,要求由二被告承担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有异议。二被告销售给钟某4的原始车辆只有慢、中、快三档充电开关,并没有设臵利用慢、中、快三档电源开关控制车速的装臵,而送检车辆配有这种装臵,故该车显然已被钟某4进行过大幅度改装,从而降低安全性能,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原告以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所作的技术检验报告认定该车不合格没有依据,被告生产的车辆没有前制动装臵,故鉴定书认定前制动失效与被告所销售车辆无关;对于转向间隙过大、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该鉴定报告没有采用相应的鉴定标准,故这种鉴定结论是片面的,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要求依据浙江省DB33/T344-2002《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对钟某4向被告购买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被告生产、销售的车辆完全符合技术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钟某4驾车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是发生该事故的根本原因,钟某4的死亡与车辆质量不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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