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郭天玉课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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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包方)往往以合同条款不能由单方意志改变为由,拒绝提高流转价款。因此引发了流转纠纷,当事人诉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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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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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流转双方原协议(即流转合同)规范,协议条款规

定清楚,即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原则上对此类型流转应维护原流转合同的有效性。但由于流转价款确实偏低或者过低的(明显与周边的同类土地流转价格不符的),可通过先行调解,建议双方人参照当地目前土地收益情况和周边同类土地流转价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格,重新约定公平的土地流转价款。如双方当事人始终不能达成协议的,再予以裁决合同部分无效,对无效部份约定予以调整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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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流转双方协议(即流转合同)不规范,协议中有的条

款约定不明,如流转价款以及流转期限约定不够明确的,导致一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受到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协议中的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于约定显失公平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原合同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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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有农民的生存价值,

也包含着土地使用价值,在流转时应该有相应的、公平的对价,土地流转费应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虽然土地流转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有一方改变主意,要求对方调整土地流转费数额的情况。如果简单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关于“合同条款不能由单方意志改变”的规则,可能有的法官就以此为据裁决驳回一方要求调整土地流转费数额的诉求。这里需要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指出的是,土地流转费直接涉及原承包农户生存利益,农村中由

于流转费过低,确实有导致原承包土地的农户生活难以为继的现象,为了生存而改变原来的意思表示,是可以理解的,从社会的角度看也是符合人权的。对此,司法解释已有所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虽然合同条款不能由单方意志改变是合同法的一个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则,但这一规则是以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为基础的。签订和履行合同是为了公平的交易,正是为了公平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形成不能单方改变的规则,以免失去公平。如果交易本身就显然不公平,意思表示一致就失去了合同的本质和意义,以合同不能单方改变为由拒绝农户提高土地流转费数额是不应该的。对原来流转价款明显偏低或者过低的,不让流转方提高流转费数额,其实是剥夺农民应有的利益。如果受让方不愿意提高流转费数额,可以将土地退还给农户,这并不损害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流转方式,流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转的实质仅仅是在约定的一定期限内流转了原承包农户承包土地

的使用权,但不是最终流转了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后被国家依法征占用时,原承包农户(即流转出让方)应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而不

能将这两种补偿费分配给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受让方只能依法获得流转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基层法院法庭随意将承包农户的土地补偿权益判决土地流转的受让方,不仅是违反了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剥夺了原承包农户土地补偿权益,必然引起承包农户的反抗。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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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争2亩土地是申请人在后桑林子村承包的人均等份家

庭承包地,所获得的是30年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即30年到期后或更长的期限内,还将继续延期承包给申请人。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侵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经营权就是用益物权。如果在承包期内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占用,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申请人就成了永久失地农民,不再享有下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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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 发包方擅自将原承包农户流转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农户引发纠纷

【仲裁事实描述】近年来,在农村中有许多农户因外出经商务工或患病等原因把自家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一些地方在“小调整”或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村委会或个别干部以承包方外出不归,或调整土地时承包人没回来要地为由,未经合法程序或原承包人同意,擅自将承包农户的土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即受让方)经营,有的将流转来的承包土地纳入受让方家庭承包合同,并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导致原承包农户失去家庭承包土地。目前这在沈阳近郊及各县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七)

仍有许多这样的问题没有解决。

【仲裁裁决意见】调处此类纠纷的大体路径是:发包方应为被申请人,原来受让方应为第三人……

第一、先裁定原承包人是否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然后再裁决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流转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并且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相关法律规定,先解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租种土地协议中没有约定租种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裁决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种合同终止。 )

第三、裁决被申请人即发包方在本裁决生效的三十日内,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的决议,与原承包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七)

即申请人户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并代办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第四、裁决发包方被申请人重新更正与第三人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错划入的承包地,并办理原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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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第三人户应当在本裁决生效的二十日内,将其原从申

请人户划入的承包地返还给申请人户。并向被申请人村集体上交原发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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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第三人户应当在本裁决生效的三十日内,赔偿申请人

户多种原承包人亩承包土地租金(多种几年就赔偿几年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