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那些主要内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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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业病保险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职业病病人的有关工伤保险的管理和保障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九、落实防治专项经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职业病防治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病人的观察、诊断与鉴定、治疗、康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岗位津贴。这些费用应当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十、保护特殊人群

(一)未成年工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由于其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机体的防御功能、解毒功能修复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重,更难康复。因此需要予以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损害的作业。

十一、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对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职业卫生知识平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强化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单位能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切实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义务,用人单位负责人的作用十分重要。如果用人单位负责人不学习、不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就不可能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更不可能依法对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实施保护,有的甚至可能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阻力。

如果用人单位负责人不掌握职业卫生知识,就不可能懂得职业病危害控制方法和技术,就不可能认识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性,也就不可能主动采取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因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就不可能落到实处。用人单位不学习职业卫生产业政策和职业卫生知识,也就不可能做到规避风险、节约成本,就不可能意识

到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企业规范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更不可能把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自觉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既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监督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培训、参加培训;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重点应当放在法律、法规知识、相关产业政策、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提高他们对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认识,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正确认识保护劳动者健康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高做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水平,提高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能力,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有效地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二)劳动者的培训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是增强广大劳动者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相关权益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不但应当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培训,还应当对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对于在岗劳动者,也应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知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危害程度、防护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知识和方法,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知识和自救互救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