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会计》复习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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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财务会计》复习资料 第一章 外币会计

一、外币会计概述

[单选]外币即“外国货币”的简称,是指本国货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外汇是外币资产的总称。外币与外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外汇包括外币。

[单选]记账本位币是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非记账本位币则为会计核算上的外币,由此可见会计上外币的特定含义,即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处。

[多选]外币业务包括外币交易和外币报表折算。外币交易是指企业以为记账本位币进行收付,结算等业务。对于外币交易业务应能区分确认。

[名词解释]汇率:又称“汇价”、或“外汇牌价”,是指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时的比价或比率;或以一国货币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汇率是不用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依据和标准。

[多选、简答]汇率的标准价方法,分为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是指以一定单位的外币为标准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直接标价法的特点是,外币数固定不变,本国货币数随汇率高低发生变化,本国货币币值大小与汇率的高低成反比。间接标价法与直接标价法相对应。通常英、美国家采用间接标价方法,但美国对英国采用直接标价法。 [名词解释]汇兑损益的类型。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在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时,由于汇率的变动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的折算差额和不同于外币兑换发生的收付差额,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对此又称“汇兑差额”。

[简答]汇兑损益的类型。根据汇兑损益产生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一是交易汇兑损益;二是兑换汇兑损益;三是调整外币汇兑损益;四是外币折算汇兑损益。其中前两种类型属于日常交易发生的损益;后两种类型属于期末调整和折算产生的损益。

二、外币交易会计

[简答、名词解释]单一交易观点:是指企业将发生的外币购货或销货业务,以及以后的账款结算均分别视为一笔交易的两个阶段,外币业务按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购货成本或销售收入,最终取决于它们结算时日的汇率。因此,年终不确认未实现的汇兑损益。

[单选、名词解释]两项交易观点:是指企业发生的购货或者销货业务,以及以后的账款结算视为两笔交易,外币业务也按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采购成本或者销售收入,取决于交易日的汇率。

[单选、名词解释]采用即期汇率与即期近似汇率折算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即期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

率波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但前后各期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当期的近似汇率。 [核算]外币交易日的账务处理内容主要包括:

(1)收到外币投资的账务处理。企业收到外币投资额应将出资人役入外币的资本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确认“实收资本”账户的金额。在折合时,应当按交易发生的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收到外币筹资额的账务处理。“银行存款”以及“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等负债账户均按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记账本位币金额。 (3)结汇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向银行结汇,是指企业按规定卖出外汇,银行买进外汇并按其挂牌买入价将人民币兑付给企业。企业记账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向银行结售的外币金额与按即期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贷记有关账户;借贷方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账户。

(4)售汇业务的账务处理。售汇业务是企业向银行购买外汇,银行卖出外汇。银行售汇时按其挂牌卖出汇率向企业计收人民币。企业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购入外汇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5)外币兑换业务的账务处理。当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属于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或卖出价的折算。 三、外币账务报表的折算

[核算]境外经营财务报表折算的一般原则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相似的汇率折算。

(3)上述折算所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4)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章 所得税会计

一、所得税会计概述

[简答]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所得税会计属于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基产生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1)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二为一的共同发展时期; (2)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逐步分离时期; (3)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时期。

其中逐步分离的主要原因在于税法和会计存在着目标、依据以及核算基础的不同。 [简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意义。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于资产负债观。一方面,按资产负债观确认的收益既考虑交易因素的影响,也考虑非交易因素的影响,因而,比按照收入费用观确认的收益更为全面,对使用者也更为有用,能够有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恰相反当的评价,提高预测价值;另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认和计量已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对未来所得税流入或流出的影响,即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 [核算]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共六大步: (1) 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2) 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 确定暂时性差异;

(4) 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额或转回额; (5) 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6) 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资产与负债计税基础

[名词解释]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名词解释]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其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简答、名词解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企业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简答、名词解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企业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单选]其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有关资产在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其账面价值会随之下降。而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着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因此便产生了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核算]预收账款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预收账款时,因不符合会计的收入确认条件,故确认其为负债;依据税法规定计税时一般也不计入纳税所得。这种情况下的预收账款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某些情况下,尽管预收账款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将其计入当期纳税所得,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核算]企业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或负债,但依据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则其账面价值0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发生的筹建费用。

(2)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我国采取亏损后的做法,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达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本质上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作用,应将其视同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核算 [多选]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1)不属于企业合并的交易,且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不同时滞两个条件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得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时,不应确认或全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单选、多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或特殊资产事项发生日确认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商誉”等账户。

[多选]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对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所确认的商誉,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对于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若该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该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寝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