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串讲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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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b.从行为对象角度:可分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c.从行为效果角度: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观要素: (1)主观要素:行为目的,认知能力 (2)客观要素:行为手段,行为结果

4、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行为主、客观要素,构成了行为内在的“主客二元结构”,为深入、具体地研究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从而有助于丰富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这种“主客二元结构”强调,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这些主、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很重要的。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1)经济法主体结构是一种非对称的二元结构,从而使经济法上的行为结构呈现出层级性。(2)从总体上说,经济法主体行为可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6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1)评价标准:有政治、经济、法律标准等,但从经济法角度来看,法律评价非常重要。(2)法律评价的重心: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3)法律评价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三、“权义结构”理论

1、“权义结构”的概念: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2、研究权义结构的价值:

(1)从一般的理论价值上说,“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 (2)从实践意义看,深入研究“权义结构”对于完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很重要。 3、“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

体现为两类结构:权责结构(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利义结构(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

4、经济法主体职权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权利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5、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

(1)调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前者可进一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后者可进一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在调制权的分割和配置方面,应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2)调制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6、调制受体的“利义结构”分析:

(1)利:调制受体依法享有的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它又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主体的对策权两类。 (2)义:调制受体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7、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或特质是密切相关的)表现:(1)权义配置的不均衡性(2)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偏在性(3)主体之问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责任理论

1、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法理分析:

(1)经济法责任概念: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经济法责任分类:依经济法的具体门类不同: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违反市场法规制法的责任;依违法主体不同: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3)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4)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a.双重性:即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b.非单一性: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多种责任的竞合。

2、对责任理论的超越:

(1)传统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的划分有局限性。只有在吸纳传统理论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超越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和责任理论,进行“类型化研究”,才可能形成与新兴的现代法的适应的责任理论。

(2)在经济法领域,可按不同的的标准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分类:

3、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可诉性:

(1)责任差异:调制主体:应承担公法性质的责任、甚至是违宪责任;调制受体:应承担私法性质的责任

(2)可诉性不同:调制主体:无论是可诉性的制度设计还是理论研究方面,还存在很多盲点和难点

调制受体:在可诉性方面不存在特别的问题 4、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1)赔偿性责任:a.类型:国家赔偿、超额赔偿b.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c.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的是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d.经济法上还必须关注调制受体之间存在的超额赔偿制度。(这是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责任的不同之处)

(2)惩罚性责任:a.经济法上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有着自己不同传统责任形态的特点b.国家信用的下降、合法化的降低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广义上的责任c.罚款是一种很常用的形式。 第五章 经济法的运行论

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1、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1)经济法的立法,是经济法运行的起点 (2)经济法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a.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b.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独享模式、分享模式) (3)济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a.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

b.立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要关注 2、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1)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2)经济法的实施,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协调。 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3、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司法原因:调制行为主要发生在执法阶段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相对不足

许多纠纷被解决在司法阶段之前或司法程序之外 4、守法因素特别效应分析:

(1)守法因素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效应: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2)从守法的角度看,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遵从度。 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各类经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是有效力的,且它在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2)时间因素直接关系到调制受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无等问题,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力。

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经济法主要是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经济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2)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和区际冲突等问题,也都值得关注。

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经济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2)除了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问题外还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

4、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经济法的普适性,直接关系到经济法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强调经济法整体上的普适性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总体上”解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经济法的普适性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三、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在经济法领域,非诉讼程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经济法必须强调正式程序。而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非正式程序。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概念: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