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典型案例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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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无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并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在限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由于原告向界外排放超标准噪声,又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被告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未越权。

(2)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是否合理?其标准又如何确定?噪声污染随着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发展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国外,有不少国家已把噪声污染列为三大公害之一而严加控制,我国城市噪声污染相当严重,多数城市噪声处于中等以上污染水平,而近几年生活噪声污染影响范围也有扩大趋势。噪声污染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危害很大,它不但会影响人们的学习、工作、休息和睡眠,损害听觉,还会引起许多疾病。如对人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胃肠系统都会有危害。在《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只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规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但对文化娱乐场所则没有明确规定其排放标准。由于歌厅、舞厅、卡啦OK厅噪声扰民已是城市夜生活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噪声职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均应交纳排污费。本案中原告在营业时排放的噪声达到65.8分贝,已超过国家标准,因此市环保局要求其交纳排污费是合理的,但因原告拒绝交纳,在多次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某市环保局作出了对原告处以罚款3000元,追缴1993年10月份起的超标排污费3200元之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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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文化娱乐场所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因当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排放标准,在执法时可以参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9-90)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因此,被告某市环保局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规定对原告征收排污费是合理的。

1996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环境噪声标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噪声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噪声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噪声排放单位报告制度,环境噪声监测制度与环保部门依法对排放噪声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等,该法还以专章形式分别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今后,对该类噪声污染的防治已经有章可循。

90.对突发性环境污染应如何征收排污费

案例 1990年5月19日22时许,山东省A市制药厂一辆载运10吨液体氯磺酸罐车,停放于B市滨海饭店门前。因该罐车放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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