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客户借款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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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011版) 编号:

自然人客户

款合

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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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自然人客户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甲方因 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 ,执行月利率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甲方。

二、借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结息方式在下述方式中“√”选一项,不选的打“×”:

□按月结息,则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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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结息,则结息日为每季末的二十(20)日; □其他方式:

分期还款的,最后一笔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条件及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一、每次提款前,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提款申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均已设定生效;

3、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所陈述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实现; 4、已按乙方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贷款资金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在下述方式中选的“√”,不选的打“×”) □自主支付。甲方所借资金 元,符合自主支付条件,在提交的提款申请获乙方批准后,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

□受托支付。乙方受甲方委托,在甲方的提款申请获批后,将贷款资金划入甲 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并按以下明细划转至甲方交易对手账户:

1、交易对手名称: ,支付金额: 元,用途: ; 2、交易对手名称: ,支付金额: 元,用途: ; 3、交易对手名称: ,支付金额: 元,用途: ; 4、交易对手名称: ,支付金额: 元,用途: ; 5、交易对手名称: ,支付金额: 元,用途: ; 。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一、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1、 ; 2、 ; 3、 。 二、甲方采取以下方式还款: A、一次性还款;

B、按 (月/季/半年)还款,各期还款金额分别为 。 C、其它方式: 。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用现金或转账方式足额支付本息。 四、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 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乙方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甲方账户主动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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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贷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借款采用以下贷款方式(在下述方式中选的“√”,不选的打“×”)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采用信用借款方式。以甲方及配偶的全部财产对本借款承 担无限偿还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由 提供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物为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对提交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四、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六、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回;

七、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依据原联系方式向甲方送达的法律文书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二、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报送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从甲方账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对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四、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甲方有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迟延偿还借款本息、逃避乙方监督等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行为或事项发生的,乙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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