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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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

附:

连云港市2015年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

根据《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4号和5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2014年底在职在岗的各中小学(含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教科所(室)、少年宫、电化教育馆(装备站)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任用民办教师和合同民办教师可正常申报;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推荐,经人事代理或相关机构审核后可申报。

2014年底已达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在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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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申报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或粗暴对待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得申报。

5.有有偿家教行为者,不得申报。 6.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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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

(1)中小学教师

①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②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2)幼儿园教师

①获得学前教育中专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4年,可初定三级教师。

②获得学前教育专科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学前教育本科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③获得学前教育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学前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后能胜任幼儿园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④获得中专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3年以上,可申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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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

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小学教师,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本科学历。

3.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②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申报高级职称的高中教师,截止到申报前一年(2014年)底,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须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在读1年以上(须凭在读学校有效证明);35周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须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高于规定学历的,在评审中予以加分。

(三)教育、教学及教科研工作要求

教育、教学及教科研工作具体要求均按照苏职称〔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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