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加工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8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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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 - 3 - (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 4 - (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 - 5 - (四)、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 .............................................................. - 5 - (五)、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 - 7 -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七)、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 - 9 - ........................................................ - 10 -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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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对本公司进货(稻谷及食品塑料包装物)查验记录进行规范,确保所采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GB2715标准要求,采购的塑料编织袋符合GB/T 8946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生产原物料的采购、进货管理。 三、职责

采购负责合格供应商的评估、供应商档案的建立、更新。 仓库负责采购进货产品的数量、品种核对、记录填写; 质量部负责供应档案、《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审核,进货产品票证的查验、原物料的验收。 四、作业内容

4.1所有公司采购的原物料(稻谷及包装物)均严格按照采购管理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及合格供应商名录,审验供应商的经营资格(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4.2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大米包装物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4.3大宗包装物采购应从《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供应商中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或采购订单;每批原物料来货时,应由供应商提供送货单(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数量、送货日期等信息)和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文件;

4.4零星物料的采购应到从事流通经营单位(经销商、定点批发市场等)采购,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送货单或每笔购物凭证。

4.5原料稻谷的采购要求每批次都要进行入厂检验,质量指标符合GB1350要求才可以入库。

4.6原物料、包装物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标准号、净含量、保质期等信息)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详细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

4.7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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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大米)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三、职责

1、品控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2、质量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四、工作程序

1、食品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GB1354自行对我厂生产的食品(大米)进行批批检验。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应保持一致。 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3、我厂建立和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

4、如产品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我厂按规定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留存样品保质期限为保质期满后一个月。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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