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的思考题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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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 不同: 1、当事人 3 个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性质 4、承兑 5、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委托支付证券 见票即付、定期付款 远期汇票需要付款人承兑 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 无须提示承兑 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无须承兑) 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才有付款义务 3、到期日 见票即付 2个 出票和收款 自付/承诺证券 8、何谓保付支票?支票保付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A:保付支票:由付款银行添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的支票。

作用:支票一经保付,付款银行必须付款,出票人及其前手背书人即被解除责任。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9、支票能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吗?

A:支票是即期付款,不能用于远期付款,这违反《票据法》。

10、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出票、背书和追索权的形式,本票的出票人与支票分类与应用,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规定有哪些不同?试说出做出这些规定的原因。

A:1)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凡签发持票人或来人抬头的汇票无效。而《英国票据法》则允许签发不记名汇票。背书的时候,持票人转让汇票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我国不允许对票据作不记名背书。追索权:国际通行规则,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我国《票据法》则要求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而依法取得的其他有关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承兑人或付款人依法宣告破产的有关法院的司法文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或承兑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实际业务中,国际规则,持票人有权自由选择追索对象,而不一定要逐个按序向前追索。规范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使用,结合中国国情进行设立、调整,使票据的使用、处理方式有依据。

2)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本票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迎合规定且经其审定的银行方可签发本票。因为本票术语自付证券,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本票金额,负觉得的付款责任,签发本票具有提供信用的性质,实质上相当于信用货币。倘若随便允许签发本票,容易扩大流通中的货币量,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扰乱金融秩序。

3)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分类: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国际上,支票一般既可以用来支取先进,也可通过银行转账,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选择收款方式。我国目前的普通支票加划线使之成为仅限于银行转账之用。

第十一章

1、试写出T/T、M/T、D/D、D/P、D/A、T/R、O/A的英文全文、中文译名,并分别简述其基本含义。

A:T/T:telegraphic transfer

电汇: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

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M/T:mail transfer 信汇:汇出行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作为结算工具,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邮寄来的委托书或通知书后,核对汇出行的签字或印鉴,经证实无误后才付款给收款人,以借记通知寄给汇出行转账。

D/D: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票汇: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的汇款方式。汇款后应汇款人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单: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只是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兑交单: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

T/R:trust receipt

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押汇。代收银行给予进口人凭信托收据提货便利的一种向进口人融通资金的方式。

O/A:open account trade

赊销: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买卖双方来说,汇付是一种最安全的支付方式”,对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

A:不正确。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卖方是否取得货款仅视买方的资信情况好坏而定。对买方来说是有利的支付方式,然而对卖方来说风险很大。

3、为什么说汇付和托收分属顺汇和逆汇,但又都属商业信用性质?

A:汇付中结算工具(委托通知、票据)的传递方向与资金流的方向相同,因此属于顺汇;而托收则相反,结算工具(票据、通知书)由卖方开出,委托银行收款,买方收到通知后再付款取票,资金流与结算工具传递方向相反。

两者同属于商业信用性质是因为银行在中间仅仅是个信息传递者,不承担付款责任,卖方是否取得货款仅由买方资信好坏来决定。

4、试比较凭单付汇与一般汇付和跟单托收的异同。

A:

5、《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基本特点是什么?

A:主要内容:

1)凡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业务,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或与一国、一州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本规则对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其义务就是要严格按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与URC522办理。如银行决定不受理所受到的托收或其相关指示,必须用电讯或不可能用电讯方式时则须用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3)银行必须确定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完全一致,对于单据缺少或发现与托收指示书中所列的单据不一致时,必须毫不迟延地用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上规定的货附加的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单据有关当事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信誉、行为、偿付能力、履行能力以及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讯传递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也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交运银行,也不应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如果擅自这样做,银行无提货义务,其风险及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5)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单商业票据指示的远期汇票。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改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D/A)还是凭付款交付(D/P)。如无此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6)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付款和/或拒绝承兑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则应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且完整地注明该代理人的权限。如无此注明,银行将不接受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7)托收如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提示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向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送交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委托行收到此项通知时,必须对单据处理给以相应的指示。提示行如再发出上项通知后60天以内仍未收到此项指示时,可将单据退回发出托收指示书银行,而不负任何责任。

特点:对减少当事人之间在托收业务中的纠纷和争议起了较大作用,但只有在托收指示书中约定按此行事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6、何谓托收?按国际商会“522出版物”,它共有哪几种?其特点各如何?

A:托收: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7、在出口业务中采用跟单托收方式通常应注意哪些问题? 8、《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业务中的银行费用的负担是如何规定的?在实际业务中应如何掌握?

9、为什么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交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如争取不到,可用和中国方法取得出口货物的安全保障?

10、为什么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D/P方式成交?

第十二章

1、 何谓信用证?试简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 2、 试简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3、 试简述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书是属何种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5、 为什么说信用证方式属银行信用?其主要作用表现在哪些地方?

6、 国际商会指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业务中处于何种地位? 7、 试简述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方式的主要特点。

8、 信用证可从哪些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试结合UCP600的规定分别说明其基本含义和用途。

9、 在信用证业务中,按UCP600解释,构成“议付”需具备哪些条件?它与“付款”有何不同?

10、 11、 U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做了哪些规定? 试简述UCP600对“预通知”(简电开证)的主要规定。

第十三章

1、 何谓银行保证书?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有哪几种?作何用途?

A: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履约保证书:

1) 进口保证书:银行(保证人)应进口人(委托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受益人)的信用文件,

保证在出口人按买卖合同交货后进口人一定如期付款,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2) 出口保证书:银行应出口人的申请开给进口人的保证文件,明确规定,如出口人未能交货,银行

负责赔偿进口人一定金额。

3) 提货保证书:为便于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及时提货,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开出以船

公司为受益人保证书。

2、 试简述银行保证书与信用证的异同。

A:1)保证人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一旦生效,开证行负有首要付款责任,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要求付款时应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交单,而不是向开证申请人交单;而在使用保证书时,银行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先由委托人(有关合同的债务人)向受益人(有关合同的债权人)付款或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在委托人不付款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益人才可凭保证书向保证银行要求付款。

2)使用的场合情况:信用证是于正常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使用的,当卖方装运货物后,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银行支款,只要交易正常进行,这种支款必然发生。银行保证书则不然,当交易正常进行,有关方均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时,保证书就不必使用,而只有在委托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未按合同规定向债权人赔偿时,受益人才会凭保证书向保证行索赔。凭保证书支款,不是每笔交易必然发生的。信用证用于履约,保证书用于违约。

3)付款依据:信用证只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而与凭以订立的合同无关。而当受益人凭保证书向保证行索赔时,大多须经调查证实确系委托人违反合同而又不予以赔偿时踩进行偿付。因此,在调查实证时,受益人与委托人意见不一,保证行就会被牵扯进交易各方的合同纠纷中。

3、 何谓备用信用证,其用途何在?

A: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独立的,第一性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偿付或偿还开证申请人(即开证人、出账人)的应付款、预收款,或开证申请人为履行合同时,保证为其支付。

用途: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往来的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应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歧付款,进出口交易和一般国际货物买卖的眼前付款的履约保证,也适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

4、 试说明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A:1)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用于一笔具体交易的支付,是在受益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支付;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付款、退款或赔款。 2)一般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用于所有国际经济往来。

3)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须经进口人申请,开证行才能据以开立信用证;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可不经申请人的请求而按其自身需要主动开证。

4)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大量商业单据,其中至少包括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而备用信用证通常只需要受益人签发并提示申请人违约声明以及在园区付款情况下签发并提示汇票,供开证行承兑,道歉付款。至于是否需要提交商业单据,则需视备用信用证的规定而定。

5)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由于押金或货运单据作抵押,承担风险较小,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