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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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要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各营业网点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要立即向上级社反洗钱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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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八章 反洗钱宣传培训

第五十七条 各县级联社反钱办公室要认真拟订全辖反洗钱工作培训方案,在抓好机关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和协助辖内社进行基层人员培训,分层次、分批次完成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计划。培训的重点内容应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反洗钱典型案例,通过反洗钱知识培训,使各反洗钱相关人员能系统地了解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的技能,提高对可疑交易的核查水平,增强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防止内外勾结进行洗钱犯罪活动,认真履行应尽的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八条 各县级反洗钱办公室要负责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宣传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反洗钱政策,使反洗钱知识家喻户晓,增强群众打击洗钱的意识。

第五十九条 各县级联社开展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要留存相关资料,如培训、宣传照片、培训讲义等。

第九章 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及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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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各县级联社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各县级联社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各县级联社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接到人民银行采取临时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各营业网点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各营业网点接到人民银行通知后,解除临时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各营业网点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六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通过反洗钱系统查询的信息以及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各营业网点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对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协助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登记簿》,对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进行登记。

第十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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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各县级联社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各级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湖北省农信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六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 10 个工作日以内,含 10 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 1 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 3 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 3 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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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客户第二代身份证要正反两面复印。

第六十八条 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待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制订划分办法后,按省联社要求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未及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七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市联社制订的相关反洗钱规章制度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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