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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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负责考核本单位配电自动化终端的运行维护工作;

d) 负责编制本单位配电自动化终端的新建、技术改造、检修计划; e) 组织编制(或修订)、审定本单位配电自动化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f) 负责本单位新建和改(扩)建配电自动化项目管理工作,并负责审定相关的技术方案;

g)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配电自动化技术交流、培训等工作。 4.4 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部门的职责:

a) 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等,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负责编制(或修订)本部门负责的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的现场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b) 负责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的运行维护、运行统计分析并按期上报; c) 负责编制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的使用手册、操作说明书等;

d) 参加本部门运行维护职责范围内的新建和改(扩)建配电自动化项目的有关工作; e) 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配电自动化系统技术交流、培训等工作。

5 运行管理

5.1 运行管理职责分工

5.1.1 配电自动化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原则上按一次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归属关系进行运行和检修管理,并照此原则进行职责划分。 5.2 现场管理制度和人员要求

5.2.1 配电自动化终端现场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类设备和功能停复役管理、缺陷管理、安全管理、检验管理、设备停复役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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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各单位应配置配电终端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负责配电终端的巡视检查、故障处理、运行日志记录、信息定期核对等工作。

5.2 现场管理制度和人员要求 5.3 运行维护要求

5.3.1 配电主站运行维护人员发现配电终端(子站)运行异常,应及时通知有关运行维护部门进行处理。

5.3.2 配电终端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终端设备进行巡视、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汇报。

5.3.3 配电终端应建立设备的台帐(卡)、设备缺陷、测试数据等记录。

5.3.4 配电终端进行运行维护时,如可能会影响到调度员正常工作时,应提前通知当值调度员,获得准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5.3.5 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部门应针对可能出现的故障,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和处理流程。

5.4 缺陷管理

5.4.1 缺陷分类

配电自动化终端缺陷分为三个等级——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a) 危急缺陷

是指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严重影响设备运行、使用寿命及可能造成自动化系统失效,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的缺陷。

主要包括:

1) 整个自动化终端信息失效(遥测、遥信不刷新,遥控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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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动化终端发生误动。

b) 严重缺陷

是指对设备功能、使用寿命及系统正常运行有一定影响或可能发展成为危急缺陷,但允许其带缺陷继续运行或动态跟踪一段时间,必须限期安排进行处理的缺陷。

主要包括:

1) 自动化终端遥控拒动等异常;

2) 开关、刀闸等重要遥信量异常,

3) 自动化终端后备蓄电池组定期检验不合格。

c) 一般缺陷

是指对人身和设备无威胁,对设备功能及系统稳定运行没有立即、明显的影响、且不至于发展成为严重缺陷,应结合检修计划尽快处理的缺陷。

主要包括:

1) 一般遥测量、遥信量异常; 2) 其它一般缺陷。 5.4.2 缺陷处理响应时间及要求

a) 危急缺陷:发生此类缺陷时运行维护部门必须在 24 小时内消除缺陷; b) 严重缺陷:发生此类缺陷时运行维护部门必须在 7 日内消除缺陷; c) 一般缺陷:发生此类缺陷时运行维护部门应酌情考虑列入检修计划尽快处理; d) 当发生的缺陷威胁到其它系统或一次设备正常运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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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缺陷消除前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应对该设备加强监视防止缺陷升级。 5.4.3 缺陷的统计与分析

a) 配电终端运行维护部门应按时上报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运行月报,内容应包括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缺陷汇总、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分析;

b) 配电自动化终端管理部门每季度应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分析工作,不定期组织对遗留缺陷和固有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

5.5 检修管理

5.5.1运行中的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部门应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和 5.4 中关于缺陷分类及缺陷处理响应要求,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深化电网设备状态检修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生〔2011〕154 号)中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制定检修计划和检修方式。

5.6 投运和退役管理

5.6.1 新建和改造配电自动化项目应按照《配电自动化验收细则(第一版)》(生配电〔2010〕226 号)和《配电自动化实用化验收细则(试行)》(生配电〔2011〕69 号)要求,分别组织开展工程验收和实用化验收。

5.6.2 新建配电站、所的自动化终端设备应与配电一次设备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5.6.3 新研制的产品(设备),必须经过试运行和技术鉴定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试运行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5.6.4 新终端设备投运前配电自动化终端有关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新终端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6.5 配电终端设备永久退出运行,应事先由其运行维护部门向该设备的调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7 设备台帐管理

5.7.1 配电自动化终端各运行维护部门应将管辖自动化设备的台帐录入PMS生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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