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年休假工资到底应该怎么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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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用人单位将无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错误结论。这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实际上描述的是一种状态,它涵概了“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和“员工主动解除或者终止”两种情形。

因此,A公司关于小张属于主动辞职,不是因A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不应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根据该条规定,我们也能够进一步明确,A公司认为只有在员工做满整年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年休假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也要值得我们高度关注,那就是,既然A公司应该支付小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么,A公司到底应该按多少天的标准来支付呢?是根据截至2009年8月17日合同解除时在A公司工作的天数229天,按照前条所规定的公式229÷365×2来计算吗?这里我们还需要对“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进行明确界定。它应是指当年底在本单位已过应享受年休假的日历天数,而非所有的已过日历天数。所以,小张2009年在A公司已过应享受年休假的日历天数为7月1日至8月17日,共计48天。A公司折算小张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正确公式应该为:48÷365×2。

按照该公式计算,由于结果为0.26,不足1整天,所以A公司实际无需支付小张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