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货币知识题库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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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说明原因。

252、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由收缴单位按面值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253、对收缴的外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退还收缴单位,收缴单位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254、对于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255、《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发布,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它规范的对象是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的行为。

256、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257、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必须至少有2名专业工作人员共同鉴定。

258、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259、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260、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使用统一格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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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复核人、收缴人名章等细项。

261、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的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

262、1994年4月,国务院建立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263、目前,中国公民出人境携带人民币具体限额是二万元。 264、对于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265、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

266、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三分之一以上。

267、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应当面在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票面上加盖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

268、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应半额兑换。

269、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270、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271、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7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自2004年l月1日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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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人民币纸币票面裂口在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票面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不宜流通。

27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甲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的、

275、人民币的法律效力是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76、人民币主币以元为单位。

277、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278、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279、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280、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

281、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282、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283、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284、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85、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286、正在流通的人民币禁止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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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88、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289、人民币样币是真币。

29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291、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92、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企业,且没有违法所得,应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

293、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往人民币发行库的企业,且没有违法所得,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94、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企业,且没有违法所得,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95、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且没有违法所得,应处l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

296、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单位或个人非法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且没有违法所得,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97、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98、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如果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应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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