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研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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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研报告

据统计,**县近三年来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分别为143、126、155件,其中涉法信访分别为39、57、73件,占当年受理件的27%、45%、47%。统计表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涉法信访已形成为一种新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在此笔者就涉法信访问题的现状、成因及防范对策谈谈如下拙见。 一、目前现状

从信访当事人的情况看,具有以下特点:

1、信访人文化素质较低。如杨某,男,71岁,文盲,务农,与同村村民因责任山山权争议的问题,县、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裁决不服而上访;吴某,男,50岁,小学三年级文化,务农,反映其女儿计划生育问题早已得到解决,后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三道程序依法裁决,并鉴于吴某家庭经济困难,对其给予了5000元的资助,但要求赔偿上访所造成的损失因无法律依据而不服上访;张某,女,46岁,方盲,不服公安机关对其所作行政处罚,已申请行政复议,已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如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张某就是不通过法定途径依法解决,而是通过上访渠道诉求。

2、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尽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书中已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宜,但当事人放弃该权利。

如朱某等人反映与一国有林场山岭权属纠纷问题,已经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法院一审,按法定程序朱某等应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朱某等人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而采取上访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和有关领导给予解决。 3、信访人无理缠访。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以“以人为本”为由,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如邹某反映因城市建设需拆迁其一幢老房屋,要按其个人提出的要求进行补偿,否则不同意拆迁;之后县里组织召开2次听证会,作出了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同时对其房屋补偿金额、安置过渡房、支付拆迁费均给予了合理解决,邹某不服,并对作出的行政裁决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采用上访找有关领导给予解决。 4、信访人认识偏见。一方面认为走司法途径花费的成本高,程序多、时间长、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影响,认为自上而下,人多势众给政府施加压力,处理问题才有利,转而向有关领导、上级机关投诉,欲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来达到解决问题。

二、涉法信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一是干部不

作为,引发上访。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个案处理中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造成案件当事人不满情绪,从而引发上访。二是司法不公,引发上访。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但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因此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办案。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被迫上访。三是责任不明,引发上访。某些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怕字当头,不是主动积极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上级机关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使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未能引起高度重视,造成当事人不信任,引发上访。四是工作不细,引发上访。某些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不能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处理案件时不耐心细致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以法压人,造成当事人口服心不服,引发上访。五是办案质量不高,引发上访。有的案件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

2、社会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生在基层的一系列民生问题、民主管理问题、下岗失业问题、贫困户困难问题,特别是反腐败问题、干群关系问题、邻里矛盾问题、司法不公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随着人民群众政治、文化、法律素质的提高,人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认可度降低,

不满意度提高。当看到这些问题特别是这些问题降临到个人头上时,就会诱发上访事件的发生。

3、接访部门的原因。有的干部在接待上访群众时,居高临下,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对信访群众另眼看待,更有的视信访者为刁民、没事找茬;为此,工作不耐心,三言两语把上访群众打发走;有的见群众反复上访,则认为其胡搅蛮缠,一味加以训斥,激起群众的不满;对接收的信访材料,只注重例行公事,不着实解决问题,属下级管辖的一转了之,属其他部门管理的一批了之,解决不了的一交了之,最后形成不了了之。致使一个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诱发越级上访。 4、客观现实方面的原因。一是近年来信访部门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处理了其中一部分,有的通过上级领导批示交办得到了彻底有效解决。二是通过司法途径,程序性强,问题的处理有一个时间过程,有的时间跨度长;有的涉法信访时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没有穷尽诉讼程序。三是通过司法途径,费用开支大。

5、监督部门的原因。上级和同级督查部门监督的力度不够。一是对工作中的不作为难取证,调查处理质量不高,结论得不到群众满意;二是责任难以划分、难界定,责任追究难落实;三是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工作流于形式。

6、上访当事人自身原因。一是有的上访当事人认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