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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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且年满45岁的城镇失业上述退役士兵,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3)对回乡且年满45岁的农村上述退役士兵,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4)对抗美援朝期间赴朝参加铁路运输无军籍工资制职工,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四,关于给予原8032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11、经体检符合评残条件的退役人员,有关部门要及时确定评残等级,并按规定政策发给残疾抚恤金。

12、对达不到评残等级且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

13、对原8023部队代管的空军3919,86456,2457(87165以及空军111团)等部队且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

上述三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14、对原省属农垦企业下放属地管理前已任命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在本人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同时考虑到过去对这部分人未出台补助政策,对科级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300元,对科以下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200元。今后凡养老金标准和工资收入标准调整,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移交管理前已任命仍在岗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退休后也按该办法执行。

15、对1962年底前从工矿企业集中抽调支援农垦创建的工人、1957年底至1958年成建制参加农垦创建的士兵、建场(厂)初期组织协调引进的各类技术工人,在本人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然后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50元。今后凡养老金标准和工资收入标准调整,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垦办、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六、关于资金渠道、实施时间和工作责任

16、明确资金渠道。凡涉及参加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家庭困难子女义务教育免教科书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及进入高中、中职和考取大学实施资助等属于40项公共财政政策内的,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已定比例负担,其余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责筹措解决。

17、统一实施时间。以上各项生活补助均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并确保今年4月底前全部兑现到位。

18、落实工作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统一行动,分工负责,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把握总体要求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精心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运行和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及挪作他用等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扣减当地相应的补助资金,并且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