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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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 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7]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成员收入分配格局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当前,我省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了一些暂时的困难。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解决他们最直接、最关心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统筹兼顾,尽力而为,采取综合措施,化解突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1、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以2007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月人均772元(含2007年调待因素)为基础,上浮10%,达到月人均849元,并以此作为连排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再按不同职级适当提高,即;营级增加100元为949元,团级增加200元为1049元,凡本人养老金低于相应标准的,补齐到相应标准。在执行解困标准并继续保留原有生活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详见附表一)。此项工作具体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在省统一解困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原有级差,且经费自筹的原则,由各设区市自主决策,适当提高解困标准,并报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表一

调整前(元/月) 调整前解困养老拟保月实际线月金月留补收入水标准 倾斜 贴 平 150 1040 810 80 50 940 150 920 710 60 50 150 850 610 45 50 实际收入水平 调整后(元/月) 新增调整后解困养老拟保实际月人比调整线月金月留补收水均补前增加标准 倾斜 贴 平 贴 额 150 1399 359 1049 80 50 120 1299 359 1349 359 150 1279 359 949 60 50 120 1179 359 1229 359 150 1164 359 849 45 50 120 1064 359 1114 359 53年前 团级 53年后 平均水平 53年前 营级 53年后 平均水平 53年前 连排级 53年后 平均水平 2、提高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标准。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无再就业能力的)军转干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困难补助标准。凡本人现收入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补助。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在原有政策《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3]13号文件)的基础上,所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企业全额负担。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机构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4、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

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每月提高50元,使其每月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30元、250元、31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所需经费由优抚资金解决。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5、提高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以2007年全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772元(含2007年调待因素)为基础,上浮10%,即以849元作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凡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在执行该标准并继续保留原有生活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详见附表二)。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附表二

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调整前(元/月) 调整前调整前比生活补原有生生活补原有生新增月人实际收入月实际调整后增助标准 活补助 助标准 活补助 均补贴 水平 收水平 加额 610 195 805 849 195 120 1164 359 实际收入水平 调整后(元/月) 6、资助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参加医疗保险。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全额负担。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退役士兵,按参保地医疗机构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关于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给予适当照顾

7、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上述退役士兵家庭生活困难,符合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优先将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在核实其家庭收入时适当从宽掌握。凡纳入低保范围的上述退役士兵子女义务教育全部实行免教科书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进入高中、中职和考取大学的按政策实施资助。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8、努力帮助实现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退役士兵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上述退役士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对企业改制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述退役士兵,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小额贷款、岗位补贴、税费优惠和社保补贴等政策。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

9、妥善解决社会保险问题。(1)对上述退役士兵中在企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的上述退役士兵,按参保地医疗机构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3)对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的上述退役士兵,按当地缴费基数和3%的缴费率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4)对已失业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城镇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安排。同时纳入城市大病医疗救助。(5)对在乡的上可述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安排。同时纳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6)对失业后重新实现就业的,由企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7)对失业后自谋职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政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10、适当给予生活补助。(1)对在企业已退休的上述退役士兵,在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