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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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提倡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体现昆明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设计,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主要山体、水体、公园等周边区域和城市重点片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采用城市设计方法,通过视线、天际线和景观分析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和空间组合形式。

第二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以及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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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面布臵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50%;临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第一界面布臵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40%。

(三)居住建筑布局应当高低错落,点板结合,使城市景观多样化,空间层次丰富,并满足以下规定: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主要出入滇河道、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第一界面的高度24米以上的以居住为主的建筑,其主要朝向面宽不宜大于45米;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筑和配套临街商铺的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主体建筑3栋以上(含3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2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5栋以上(含5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3种以上(含3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高度差应大于最高建筑高度的10%。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臵应当符合《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臵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臵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设臵户外广告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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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位臵。

(三)户外广告牌的设臵不得遮挡建筑的外窗。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居住项目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设臵中心绿地,并宜紧邻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布局的优先顺序宜为入滇河道、广场、主干道、文物保护单位、绿地、次支道路。

第三十五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规划设计中应当保护古树名木。

第三十六条 地面停车场地的铺装宜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鼓励采用乔木进行绿化。

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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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地区。

(二)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其内部解决交通及消防通行需求,避免干扰外部交通。

内部机动车道单向通行的宽度不得小于4米,双向通行的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九条 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直接连接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开口位臵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5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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