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品质品名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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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

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商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问:A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因?

提示:合理。交货不得以好充次。

二、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

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 ”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

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 ”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 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提示:1、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银行审单严格。2、包装规定中语言文字规范问题。

三、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发现有40台包装破裂,风

罩变形或开关脱落。

为保证质量,发货人认为:《UCP5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10%的溢短装。于是,少装40台。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提示:不合理。金额差符合5%以内的要求。

四、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提示:我方不用赔偿。货物颜色不是默示品质,且已过复验期。

五、我出口冰冻黄花鱼一批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 FOB上海。合同规定数量可以有10%

的增减,国外来证规定:总金额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我方装出22公吨,到银

行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分析议付行拒付的原因

提示: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符。此时应该按照信用证金额付款,多退少补部分采用其他支付渠道。

六、我公司与印度K公司签订一项冷冻北京填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我方提供带头翼璞、

无毛的一级冷冻北京填鸭20吨,填鸭须按印度伊斯兰教方法屠宰。

我方不知伊斯兰的宰法,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协会出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的就可以了。于是对鸭子采用最科学的“钳杀法”屠宰,然后请求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确为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

货物运抵印度,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发现鸭子是“钳杀法”所宰,与伊斯兰教标准所不容,于是拒收,并通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并要求道歉。

问:该案中产生争议的原因?

提示:鸭子颈部无伤痕,不属于伊斯兰教宰杀方法,违反规定。在国际贸易中,除拥有中国伊斯兰教出具证明外,最重要还是要符合进口商当地标准。

七、广东省XH县盛产桔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XH柑”。XH柑品质上乘,享

誉东南亚。XH县某出口公司与某港商签订一项大宗柑皮出口合同。合同条款对于品名

的规定是“XH种柑皮”,交货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XH县生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过全县所有产地,即使用全县生产的所有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XH种柑皮”,只要是该品种,就符合要求。但对方坚持认为必须有XH县盛产的柑剥出的皮,双方各持己见。最终我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而作出赔偿。

提示:品名条款应具体约定,避免争议。当有争议时,考虑当地惯例。本案中,当地人习惯将XH种柑称为XH柑,并非一定要XH县生产。

八、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西欧客户签订某CIF合同,出口一批工艺品,合同规定包装盒子

由客户提供。距交货期前3个月,我方备妥货物并两次去电要求对方提供包装,对方始终未予答复。后对方派某一远东代表前来看货,当场表示“包装印刷来不及,请厂方自行解决”。我方遂自行包装,进仓待运。装运前一个月,对方突然来电,声称能够提供包装,我方称货已包好进仓,无法更改。但对方坚持使用其包装,威胁将拒不履行合同,且不承担我方经济损失。我方碍于对方是大客户,为维持良好关系,只得同意对方要求重新包装,自负相应损失。该案例给我们哪些启示?

提示:CIF合同应规定对方提供包装的期限;对方代表的口头协议应该落实为文字;要确定对方代表有无权利更改合同;即使构成更改,也应要求对方负担该损失;国际贸易中,不应因为对方是老客户就放松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