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模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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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社区(街道)党工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

策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切实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重要措施,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长委办[2007]28号文件《中共长宁区委常委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现就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

社区(街道)党工委是社区的领导核心,担负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的重大责任,支持和协调社区各方开展工作。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工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既保证领导班子的高效运转,又保证实行有效监督。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论证。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干部任免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

由党工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岗位)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区委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3、本街道重要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5、本社区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6、办事处行政党组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街道经济发展、社区建设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7、居民区党委、社区综合党委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8、应当提交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岗位)任免、奖惩 1、审定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科级(含副科级)干部和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重要考核意见及奖惩情况;

3、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意见;

4、对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审定; 5、推荐申报区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6、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市、区政府实事项目建设和街道实事项目的确定; 2、机关及有关部门办公场所等的修建(30万元以上的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类变更、追加资金等情况,须向区备案)。

3、重要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5元以上)大宗物资、大批量(或大型)办公用品或设备招标采购(5元以上)等。

4、固定资产的报废更新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街道财政预算安排、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情况; 2、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5万元以上须备案)。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办公用品(设备)采购及房屋修建等项目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

(一)议题确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提出;办事处行政党组、居民区党委、社区综合党委和党工委工作部门以及街道工青妇组织也可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同意。所有议题须经党工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凡涉及重要人事(岗位)任免事项,均由街道组织科提出初步意

见,经过必要程序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均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或行政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党工委报告或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告知各位委员,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

(二)议题讨论

党委会召开前如有必要,可通过书记办公会、专题会等适当形式对议题进行准备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党委会集体决策。

党委会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研究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委员或部门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

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时,经请示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

(三)会议表决

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尤其是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作出决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因故缺席者,会后要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基层党代表等可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列席党工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四)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