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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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不行政诉讼,经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不自行拆除的,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违反城乡规划的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理

处理原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违法建筑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处理程序:上述乡村违法建筑由各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责令拆除,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的处理

在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建筑密度、建筑高

度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县住建局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

处理程序:上述违法建筑由各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住建局或各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职能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的处理

处理原则: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针对具体情形作不同认定。

1.超出土地使用权范围:违法建筑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责令限期拆除。

2.2011年4月1日《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高度超高、建筑面积超建、立面、色彩、内部结构改变的,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县住建局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

(1)2011年4月1日《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起,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

(2)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3)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但能消除利害关系并达成协议的除外)。

(4)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5)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理程序:以上违法建筑先由各镇、街道督促整改、拆除,整改、拆除不到位的,由县住建局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能职责分别作出罚款、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4.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又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应当拆除(含局部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拆除局部将对整体建筑物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作整体拆除时,成本过大,对社会财富造成巨大损失或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建筑。

处 理程序:对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拆除局部将对整体建筑物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 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县住建局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无过错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各镇、街道认定;作整体拆除,成本过大,对社会财富造成巨大损失或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并由各镇、街道出具估价报告或社会风险评估后向社会公示,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没收违法收入的,县住建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