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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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实施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 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理,保障全县“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臵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温州市区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建设时间以当时基础地形图或由镇、街道调查认定为准。

1.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1)自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起,各镇人民政府镇总体规划批准并公布后,在城镇规

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2)自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各乡、村庄总体规划批准并公布后,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建筑;

3.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且超出土地使用权范围;

(2)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高度超高; (3)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建筑面积超建; (4)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立面、色彩等改变; (5)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改变内部结构。

4.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5.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未经依法审批的建筑。

6.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未经依法审批的建筑。

7.污染饮用水水源、违反禁养的未经依法审批的建筑。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违法建筑: 1.已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3.因违法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房屋; 4.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第二章 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处理,是指根据不同法律和不同执法部门,将违法建筑予以分类,在梳理法定处理意见基础上进行细化和统一,并视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拆除后果和居住现状等实际情况,确定拆除、没收、不能拆除、暂缓拆除、等处理规则和程序。

第四条 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的处理

处理原则:违法建筑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责令限期拆除。

对于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建造的农民住宅,分三种情形处理:

1.1987 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 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 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2010 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 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县(市、区)政府决定可以确定宅基 地的,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 定宅基地使用权。

3.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处 理程序:以上违法建筑先由各镇、街道督促整改、拆除,整改、拆除不到位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处理原则分别作出罚款、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