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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苏高企协办[2017]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07.19 【实施日期】201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

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高企协办〔2017〕6号)

各市、县科技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优化对企业的服务,结合近一年来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 1 / 7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

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采取常年开展、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五。 2、2017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材料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12月1日。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材料的企业不需重复提交。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

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更名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更名的分类

1、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2 / 7

2、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

名”。

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复杂更名”要求办理。 二、材料要求

简单更名的企业需提供更名申请材料,复杂更名的企业除需提供更名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 (一)更名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见附件2);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 / 7

3、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

结题报告);

4、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5、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6、变更当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7、变更当年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和变更当年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8、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0、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1、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 4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