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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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7]11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9 【实施日期】201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7〕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9日

合肥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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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守护蓝天,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

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7年,力争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80微克/立方米,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力争空气质量进入省会城市前十名。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淘汰禁燃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火电除外),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围绕机动车污染防治,巩固油气回收治理和车用油品升级成效,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与拆解,实施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围绕扬(烟)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拆迁、道路扬尘整治,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围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等农林废弃物露天焚烧。 二、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

结合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2017年8月底前,对全市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解决问题。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闭。全面加强对火电脱硫脱硝、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等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完成省下达目标,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 2 / 4

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地方具体

落实〉)

严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发电。完成全部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2017年年底前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调峰时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一律依法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快推进现有循环流化床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牵头,市环保局、合肥供电公司配合)

(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完成《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任务要求。采用环保型原辅料,改进工艺流程,密闭生产过程,提高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率,确保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综合处理措施,实现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重点行业VOCs达标排放。原则上杜绝VOCs无组织排放现象。2017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 2015年下降2%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认真组织实施工信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原料替代工程,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橡胶、包装印刷、制鞋、合成革、家具、汽车等行业大力推动工艺技术改造,减少工艺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相应的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2017年,全市工业行业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助剂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和轮胎等产品比例明显上升。(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牵头) (三)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督查行动。 3 / 4

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区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火电和集中供热除外)淘汰

工作。对各地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任务是否全部完成,已改造的锅炉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是否违反禁燃区规定新批准高污染燃料锅炉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辖区政府依法进行处罚并立即整改。(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

严格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煤质抽检,加大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的分类管理。(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配合)

(四)物料堆场、矿山及裸露土地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贮存和运输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进出矿山道路应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对各类非煤矿山、采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场及其他矿山,严厉打击无证盗采行为。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储煤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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