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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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即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报酬与垫资款是区别对待的,适用不同的规定。第四,工程欠款利息与借款合同的利息比较。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权移交给他方,他方于一定的期间返还同种类同数额的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为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大多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多为要式合同。利息为本金的资金成本,除无偿借款合同外,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预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欠款本质是定作人欠付承揽人的加工报酬,报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工程价款,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的价格,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规定表明向金融机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不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不支付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债权债务关系,与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故本条规定

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

综上,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孽息。

二、条文解析

本条分为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的数额应当是明确的,其中包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但不论哪一种情形,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都应当通过法院审理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明确欠付工程价款本金数额。只有本金数额确定的情况下,才谈得到支付利息问题,本金不确定,利息就无法计算。

第二层意思,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利率等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充分遵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层意思,“利息支付标准”是指利率。如前所述,既然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性质为法定擎息,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内才予以保护,当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予保护。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结算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质上也是按照法定利率计息。为何在有约定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都不能超过法定利率计息呢?法定利率也叫做基准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货币政策工具。《商

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偿还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决发包人偿还欠付工程款时,也附带判决发包人偿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有的则不判利息,作法不同,执法标准不统一。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解释规定,对欠付工程款的,支持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