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策略与中外典型案例分析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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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确认内容为:结算双方(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是否具有执业资格、资质证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等。

第五十四条 严禁以争议为由停办工程结算,对发、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既不按规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又拒绝服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所订立的私下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发包人在招标发包后,工程实施阶段通知设计单位更改图纸,造成工程量增加10%以上或工程价款增加10%以上,应报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十七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或工程量清单未按《清单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责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承包人违反《清单规范》和造价管理规定,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或中标后以投标报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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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专业从事工作。无资格证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执业报告无效。

造价人员在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工作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是否按《清单规范》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进行监督,对违反《清单规范》进行招标不予纠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六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合同价款履约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理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支付办法。

第六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预付、支付、调整、索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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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工程结算的办理程序及时效等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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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适应范围: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执行本办法。

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校对、修正、审核、询问、评估、判断并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专家库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全国或四川省资格)的评标专家担任(以下所称评标专家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由3个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造价工程师是否只评审投标报价:川建函[2004]97号:评标委员会中造价工程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的意见——评标委员会中造价工程师对技术标可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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