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与媒体责任论文--开题报告-(5000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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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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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名称: 姓 名: 学 号: 专业年级: 指导教师: 新闻侵权与媒体责任探索 级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 贾森 于斐

一、课题意义(包括课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随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新闻侵权现象屡见不鲜,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等新媒体侵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多少年以来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目前我国新闻法制不健全,新闻法制的缺位表现在形式上的缺位与法律上的空白,新闻侵权也成为新闻界与法律界相互交叉领域的一个空白。由于当代媒介从业者法律知识缺陷、新闻作风不踏实、追求商业利益等造成的新闻侵权。对新闻侵权与媒体责任的研究,明确新闻侵权的界定与媒体责任划归,提高媒体从业者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用相关法律保护媒体权利、制裁媒体侵权行为,即用媒体侵权责任法弥补新闻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从新闻从业人员来说,研究新闻侵权应该研究什么是新闻侵权、怎样防止发生侵权行为。只有认识到了某种行为构成新闻侵权,我们才能采取办法不这样做,不发生新闻侵权。

现实意义:对新闻侵权与媒介责任的研究使新闻侵权有了明确的定义与界定媒介责任划归明确,有利于指导新闻立法进一步完善新闻法律。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说更加明确什么是新闻侵权行为,然后避免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素质。对于受害者来说能够更加清楚明了自己那些权利被侵犯了,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让社会更加的公平公正与和谐。

二、文献综述

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有20 多年的历史了。20 多年来,民法学者、民事法官和媒体法制工作者共同研究,使其已经成为一个新闻传播法与侵权责任法交叉的学科,它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 年以来发生的第一起媒体侵权案件,是1985 年的“疯女案”。涉讼的文章是《民主与法制》1983 年第1 期发表的《二十年疯女之谜》,文章中所写迫害狄某的杜某于1985 年1 月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民法通则》实施后至1988 年的两年间,出现了新闻侵权的第一个高潮,全国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达到300 多件。其后相继又发生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高潮, 第四次高潮在2000 年之后,以官方机构及公务人员起诉新闻媒体为特点。《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第一次规定了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救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该法实施后,很快形成了一个“告记者热”的新闻侵权“第一次浪潮”。当时,新闻界将这种纠纷案件叫做“新闻纠纷”或者“新

闻官司”,尔后明确提出了“新闻侵权”的概念。1991 年5 月6 日至8 日,由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南通日报社联合发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新闻法制学术研讨会,6个省市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等50 余位专家学者,集中讨论了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法学理论不断探索形成了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体系,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于1991 年、1993 年和1996 年分别召开了三次全国学术研讨会,集中研究媒体侵权问题,发表论文76篇。

2.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从改革开放之时起,一些有识之士在总

结新闻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重视新闻法制建设的要求。1994年,杨立新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上发表了第一篇文章,即《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1995 年,杨立新和王利明教授主编了《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一书,系统阐释了他们对新闻侵权的看法。《媒体要为严重失实的报道承担侵权责任》——于付海律师,文章中讲述了《红红楼梦》中贾赦的扮演者李某诉讼新京报的案情及法院的判决,并对本案的法理进行了详细的评析。《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法律教育网,新闻侵权的构成、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进行了初步探索与研究。郝振省主编:《新闻侵权及其预防》,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8年版,以新闻报道权为基本立足点,对于新闻报道超越其界限范围的新闻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责任承担以及新闻侵权纠纷的处理与预防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2011年杨立新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的论文,对我国媒体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媒体权利和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做了初步探索,并对媒体齐全责任法为何没有明文规定新闻侵权责任做了详细的解释。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全书共分三个部分对民法通则生效二十几年来我国所发生的媒体侵权案件做了数据统计与研究报告。学者们之所以对研究新闻侵权问题孜孜不倦,是因为新闻侵权既涉及新闻法的问题,也涉及侵权法的问题;既涉及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又涉及新闻媒体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问题。因此,研究新闻侵权,实际上就是在新闻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找两个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最佳平衡点。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们对新闻侵权有了很多的研究但至今也没有一部完

整的新闻法,甚至是有些人还再为是否要立一部新闻法做着激烈的争论,《侵权责任法》也没有明文规定新闻( 媒体) 侵权责任。对媒体责任主题划分不清楚,如新闻媒体、新闻编辑、新闻作者以及转载等责任比例划分不清楚。新闻法制不健全,新闻法制的缺位表现在形式上的缺位与法律上的空白,新闻侵权也成为新闻界与法律界相互交叉领域的一个空白。新闻从业者缺失相关法律知识、新闻作风不踏实、主观上的过错等造成新闻侵权行为。法院、法官在受理、审判这类案件时难度较大很难找到成文的法律规定。急需给新闻侵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做出明确的界线规定,在此基础上起草新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新闻侵权责任,让受害者申诉时有法可依,让新闻从业者明确侵权行为从而杜绝侵权行为。是否要立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分、新闻侵权在法律与道德层面上的界定等都是当前与今后有待解决的问题。

3.本人对所查文献的评述 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新闻侵权有着不同的阐述,对新闻侵权的定义不能达成一致,新闻侵权的界线划分不明。媒介责任的已有研究大多是对其社会责任、舆论监督的研究,它包含政治责任与道德责任两方面,不外乎就是媒介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对侵权责任划归的研究较少。20世纪媒体侵权责任法研究的重点表现在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保护上。很多著述突出的是对人格权的保护,而不是研究对媒体权利的保护。进入21 世纪之后,媒体侵权责任法研究的主要进展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媒体侵权责任;研究媒体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媒体(新闻)侵权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新闻界,使用新

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的概念有一个变化过程。学者最初经常使用新闻侵权的概念,有时也使用新闻官司、新闻纠纷、新闻诉讼等概念

课题研究内容与方法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