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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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我公司特制定本条例。

2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 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年且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享受年休假7天;职工在本公司工龄已满3年的,4年开始享受年休假14天;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本公司年休假已14天为最长天数。

4 新进公司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 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6 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1累计工龄满1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7.2累计工龄满10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6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8 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公司统筹安排,则视为主动放弃。

9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0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11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2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13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各项

福利费用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4 公司如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5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6 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7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令公布《企业职

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施行,人力资源部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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