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最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b3d0a60a87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19

定期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进行情况通报、沟通联系,指导、督促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矫正责任书的内容,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措施。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应当及时给予调整。

第四十条【矫正方案】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矫正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综合评估情况;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的措施及责任人;

(四)对适用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明确禁止令执行内容、监管责任人、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矫正方案的制定与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制定矫正方案,并经社区矫正小组讨论确定,由司法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矫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文书档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

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分类管理】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按照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初次确定管理类别后,应当及时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判和考核,对管理类别进行定期调整,对受到奖惩处理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四条【报告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十五条【报告方式】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报告三种形式。书面报告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送至司法所;口头报告应当在司法所或者指定地点进行。社区服刑人员以口头、电话形式报告的,司法所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的报告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因病情、治疗措施等特殊原因,本人确实无法到司法所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采取电话报告等方式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病情复查情况相关材料可以由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送交司法所。

司法所可与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对其治疗、复查疾病的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七条【会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次犯罪的人,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禁止令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九条【出境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

第五十条【外出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五十一条【外出请假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以申请外出:

(一)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为确需到居住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建议书的;

(二)直系亲属死亡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故的; (四)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要外出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确需外出的。

第五十二条【外出请假程序】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并说明理由。

(二)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并说明理由。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口头请假外出,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十三条【延长外出请假程序】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因具有第五十一条第一、二项情形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返回居住地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经司法所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书面委托的方式,由其亲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续假需经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请假外出时限】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