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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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8.税金

9.综合单价的组成;

10.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工料机汇总。

第六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计算后不得上调下浮。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包括: 1.工程总造价;

2.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3.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4.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5.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7.税金

8.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 第七十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第三节 投 标 价

第七十一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者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七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企业定额;

3.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依据; 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六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七十七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八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四节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七十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八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第八十二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八十三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八十四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八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八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八十七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八十八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第八十九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九十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九十一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申请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二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