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操作办法(草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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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操作

办法(草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要求,结合浦东新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经验,现就综合竣工验收具体操作执行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属于区级或管委会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操作办法。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市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落实。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的综合验收管理工作,在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设立对外综合服务窗口。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按照市、区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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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市水务、绿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张江科学城、临港、保税区、度假区等已授权或者委托事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区规划、土地、消防、档案、卫生计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综合验收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市级专业验收部门负责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办理时限

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限为15个自然日。其中,小型建筑工程(指政府、国有企事业、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住宅项目、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特种工程、医疗机构、集中供水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以及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项目除外)的竣工验收时限为8个自然日。

四、具体办理程序

(一)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申请综合验收及备案,申请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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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3)各类测量测绘数据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二)验收申请与受理 1、提交申请及信息推送

建设单位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联审平台”)上统一填写相关信息申请综合验收及备案,并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预审资料清单)。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通过联审平台将上传信息和预审资料推送至规划土地、消防、档案等必验部门,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卫生计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选验部门。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2个自然日内将预审结果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果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受理。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预审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参加现场综合验收。

2、资料补正

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1个自然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补正审核意见的视为受理。

3、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时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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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现场综合验收 1、现场综合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自然日内组织相应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参加验收,无特殊情况未参加的,视作相应专业验收通过。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进行验收。

2、现场验收结论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验收后4个自然日内,通过联审平台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并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逾期未反馈验收结论的视作通过。

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该出具“通过”验收结论。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同步核发验收合格证或证明文书。

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未按图进行施工、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或者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验收中发现其他不符合专业验收事项情形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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